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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24年!原同亮等2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于:2019-6-19 19:09:00  浏览:697次

2019年6月17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同亮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原同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晋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5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的刑罚;

其他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或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向社会不定人员非法放贷;为讨要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尚兵兵、闫宁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侯龙庆、袁志宏、董艳奇、张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闫浩、王佳进、赵明明等八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除实施组织犯罪外,被告人原同亮利用违法建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被告人尚兵兵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丽梅、常阿妮明知被告人尚兵兵犯罪,仍帮助其逃匿,实施窝藏犯罪行为;

被告人韩杨杨、毋超为包庇尚兵兵等人罪行,为其顶包,实施包庇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被告人原同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张晋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余15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的刑罚。

对其他7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或宣告缓刑。

(本文转自山西高院)


来源:山西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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