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近日,在河南平顶山第五人民医院,一位医护人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确实有熟人向我打听有没有愿意送养孩子的产妇,但前提条件是孩子是健康的。说实话,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就在这家医院,今年1月6日,经检查,平顶山市民王女士发现,自己刚从浙江杭州收养的一个不到5个月的女婴,身患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得知孩子的病情后,王女士不愿继续领养女婴,可孩子的父母也不愿接回孩子。目前,在杭州有关部门关注下,女婴被暂送至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健康的话,这件事也许不会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瑛玮教授认为,该事件暴露出民间收养不规范等问题,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重视。
患病女婴被暂送福利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女士的父亲在杭州一小区当保安,他听说当地一户人家生了孩子因无力抚养,想送人收养。他觉得孩子可怜,便跟家里人商量,想收养这个孩子。王女士家人对收养程序都不是很清楚,只是依照父亲的想法在河南当地开了一张“有条件抚养”的证明。在办证过程中,工作人员说了一句“领养小孩的手续非常麻烦”,但王女士当时并没有太过在意。
2018年12月22日,王女士和母亲、弟弟一起来到杭州。他们在杭州市儿童医院见到孩子时,觉得孩子十分可爱,于是决定领养。起初,他们担忧孩子的健康问题,但孩子亲人均解释说,孩子只是早产,身体很健康。随后,两家私下签了一份送养协议。王女士说,当时听医院护士说孩子很乖巧,他们对孩子健康也没有什么疑虑,所以就签了那份协议。
王女士一家将孩子抱回平顶山老家抚养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送到当地医院一查,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今年1月8日,因无法承受孩子是病孩这一结果,王女士和母亲带着孩子赶到杭州,希望归还孩子给亲生父母,但一直与孩子父母联系不上。王女士和母亲与当地民政部门、社区联系后得知,孩子亲生父母均为持证残疾人,且不是合法夫妻。这个消息让王女士一家非常震惊,更坚定了他们要送回孩子的决定,但孩子亲生父母拒绝接回,孩子的归属问题陷入僵局。最终,在杭州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孩子出院后被暂送至儿童福利院。
私自签订送养协议违法
“私自签订送养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对此问题,高瑛玮解释说,收养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私下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高瑛玮说,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
“现实中,能够获得合法收养关系并不容易。”多年从事慈善工作的王某认为,非法收留弃婴、私下收养等民间行为依然存在,虽然这些行为为被收养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家,但这层关系并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凭借收养人的道德修养来维系,一旦收养人道德沦丧,极易出现侵犯被收养人利益的事件。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借收养儿童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
“民间收养系非法行为。”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柏岩认为,假如爱心人士因不符合收养条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事实收养已经成立,但是法律关系并没有建立。
“王女士一家收养了女婴,又要将女婴送回,不论结局如何,受伤害的是这个生病的孩子。”采访中,多名被访者均向记者阐明了此观点。“多亏儿童福利院肯接收这个孩子,如果不接收,王女士一家暂时还是要承担照料孩子的义务,不能随意处置。孩子的亲生父母拒绝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涉嫌遗弃罪。”田柏岩认为。
长期以来,病残儿被遗弃一直是个老问题。“一些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来儿童福利院登记,希望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但我们接收的弃婴大多是病残儿。这些病残儿没人肯收养。”河南一儿童福利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非法收养带来系列问题
“民间收养不规范会带来被收养人的户口、健康、安全、入学、就业和收养人将来的赡养等问题,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既损害收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会给拐卖儿童、恶势力控制残疾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高瑛玮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制度、监管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正规收养程序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繁多,导致收养人不知或怠于办理收养程序。另一方面,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吸纳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现有法律对于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的收养事宜缺乏具体性规定,难以合法化,且目前有关方面对非法收养缺乏有效监督与干预。”高瑛玮建议,为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加快实现民间收养合法化步伐,简化收养程序,在办理收养登记方面提供便利。
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慈善工作者认为,应加大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力与物力投入,提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打造具有专业知识的团队。同时,降低收养门槛,让有条件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同时,为及时掌握被收养人的状况,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跟踪回访监督机制,对收养关系实行动态监管。
“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单单是收养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同时会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田柏岩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成为养子女的监护人,需要尽到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养父母承担对养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从照顾他们生活起居,到培养他们成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给予保护。而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田柏岩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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