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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部署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

发布于:2019-12-12 17:13:00  浏览:730次

正义网北京12月11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记者今天采访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检日前印发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方案》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权利;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知悉诉讼进程、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控告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未成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殊权利等12项权利。

按照《方案》,检察官同时应当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即:作证的义务;作证时或询问案件情况时,应当提供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义务;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方案》对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予以明确,要求检察官应当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内,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书面、口头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权利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方案》要求,对于权利人报案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权利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人民群众举报、报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一般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应当通知权利人或其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此外,对于通知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办案检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级检察院将在其公共门户网站上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从而确保了权利人有广泛的知情渠道。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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