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安: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先后部署在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等12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检党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两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张军检察长多次就巡回检察试点作出重要指示。开展试点的12个省(区、市)检察院都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狱巡回检察的组织领导。2018年9月17日,最高检分别向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司改办书面报告了检察机关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11月7日,我们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联合下发监狱巡回检察衔接配合意见,不断争取工作支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为巡回检察提供基本指引和具体标准。
经过半年多的巡回检察试点,各试点单位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与单纯的派驻检察为主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
一是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进一步确立。各试点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坐标,从政法工作的全局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积极转变监督理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巡回检察的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监督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治本安全观,在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更是监督监狱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查找解决罪犯教育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巡回检察试点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发现监狱在教育改造等方面的违法问题数量大幅上升。
三是监督主动性和敏感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容易因循守旧、固化思维,形成“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实行巡回检察后,各试点院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采取不固定的模式组建巡回检察队伍,多地检察机关还邀请消防、安检、质检等部门有关专家以及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监督活力得到激发。
四是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为保证巡回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给全国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具体标准,最高检专门研究制定了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目录》。各试点院按照最高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巡回检察有序开展。
五是发现问题明显增多,监督效果进一步凸显。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各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后发现问题数量同比明显上升。截止2018年11月,12个试点地区共有96个检察院对175个监狱开展635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266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55件,得到纠正511件,成效显著。
各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巡回检察方面,已经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最高检深化检察改革的有关部署,坚持效果导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制度机制,积极主动地推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深入开展。2019年上半年,要求原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1日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