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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率先出台意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

发布于:2018-1-5 16:42:00  浏览:933次
  环境有价,损害必赔!随着今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启动,1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首个相关工作意见。
  从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其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就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因此,这一新职能也成了检察机关服务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法律监督的一大利器。《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必要时,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不起诉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公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机制,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府院协作机制。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要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充分主张赔偿权利,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防止“只赔偿、不修复”或“只修复、不赔偿”。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今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其实,早在2015年,我国就确定了7个省(市)开始试点这一制度。在我省,2016年绍兴市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级试点后,绍兴检察机关多方面力促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修复。在去年2月绍兴审结的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还委派两名检察官作为该案的“支持起诉人”,参与公益诉讼。
  除绍兴外,衢州、丽水等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展开探索,结合办案推进生态修复、补偿等,取得了较好成效。据初步统计,仅2017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固体废弃物8.5万余吨,清理非法垃圾堆放点4.6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机关对近400吨危险品做无害化处理,监督相关机关整改非法占用的农耕地5.7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8万余棵、放流鱼苗10万余尾。(记者许梅 通讯员 范跃红 龚婵婵)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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