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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虐童案”被告人难以再从事看护工作

发布于:2018-12-3 8:56:00  浏览:996次
  专家详解“携程虐童案”一审判决焦点
  定罪量刑合理 被告人难以再从事看护工作
  11月27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受社会关注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硕、唐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沈春霞、嵇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看护工作。
  宣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网民认为判决过轻,难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比起制裁和严惩,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才是重中之重。
  针对这些社会舆论较为关注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法院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吴允锋、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和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
  长宁区法院认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被告人梁硕等人作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理应为幼儿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长尽到看护职责,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幼儿进行虐待,情节恶劣;被告人郑燕作为携程亲子园园长,放任其他被告人多次虐待幼儿,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也指出,本案被告人嵇兰、廖红霞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郑燕、梁硕、吴微、唐颖、周高兰、沈春霞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罪刑相当,判罚合理。
  “如果仅仅从刑期而言,确实会让人产生量刑是否过轻的疑问。”吴允锋告诉记者,“但是,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案中对相关人员作出的判罚,应该说是罪刑相当。”
  马寅翔则认为,虽然一审判决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被告人从事看护工作,但事实上,对于存在犯罪污点的看护人员,用人单位基本上不可能会录用。也就是说,这些人在今后几无再从事此类工作的可能,这种附带效果的实际惩罚作用是很重的。
  就如何防止类似虐童事件再发生的问题,受访专家均认为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虐待儿童的定义、处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及救济措施等作出规定,划出明确的警示线;主管部门也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规范管理,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员工业务素养、职业荣誉感、使命感。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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