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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法院这样回答!

发布于:2018-11-25 22:41:00  浏览:886次
近日微博爆出了一则新闻:明星蒋劲夫家暴女友。

看完照片确实让人心疼又震惊,毕竟在不久前两人还在机场被拍,看起来感情很好十分恩爱。在网友们纷纷猜测,或者“不相信”或者“是阴谋”的时候,蒋劲夫本人回应:“承认家暴,这一个月都在忏悔和悔恨中度过。”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都是社会的隐痛。



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前夕,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典型案件示范警示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相关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了通报会。


涉家庭暴力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家庭暴力的证明可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汪某与章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后汪某赴医急诊,病历显示“头痛头晕伴出血半小时,于半小时前摔伤后感头痛头晕伴出血,伴恶心呕吐”。汪某头皮血肿,头皮裂伤伴皮下血肿,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因额部皮肤外伤进行了额部皮肤清创缝合术。随后汪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检验所见:额部正中发际外可见呈倒三角型愈后瘢痕、右膝内侧、右膝外下方、右小腿胫前下段、左耳后至颈部、左大腿内侧均有伤情。鉴定为轻伤。汪某在鉴定之前的照片可见:额部包裹纱布,左耳后至脖子处大面积青紫发黄,手臂、腿部的软组织挫伤。汪某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为轻伤,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后因“双方供证不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未认定章某的故意伤害事实。

汪某主张章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并有后遗症,要求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多分,对此章某表示否认,称其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汪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的,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其伤害的责任。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至前次离婚诉讼陈述以及本次离婚诉讼庭审陈述,汪某均一致称因不让出门,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将其双手拷在一起在地上拖,揪着其头发将头往墙上撞,掐着后颈把头往地面砸,导致头部流血。章某述称伤情是当天双方行为造成的,并非家庭暴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章某某由汪某抚养,章某给付抚养费,对财产作出分割,驳回双方其他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章某给付汪某二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于章某和汪某在家中的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汪某受伤就医并导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的后果。汪某陈述与多处身体损伤及证据等相吻合。而章某陈述与伤情、证据不符,前后不一。根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章某行为足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汪某因章某家庭暴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支持。

案例二、家庭暴力应作为排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韦某与赵某自由恋爱,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失和。韦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韦某与赵某均主张女儿赵某某的抚养权。双方另有财产和债务若干。韦某为证明赵某对其及女儿赵某某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提交了赵某所写的三份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分别为:“我赵某多次饮酒驾车,屡教不改,因此打骂生气,从今天开始(2012年5月27日)保证驾车滴酒不沾,如再犯,我妻子韦某没收车钥匙实属应该,不再主动要,如不给我再施暴骂人,就离婚孩子、财产与我无关,不再要”;“今天是2010年1月16日,以后我从今天开始不酒后驾车,如果说话不算数,不兑现,车交于韦某”;“以后酒后驾车,所有财产全是韦某的名下,孩子归韦某所有,2010年3月14日”。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赵某打伤韦某、赶其出门等纠纷的案卷材料及赵某的父亲赵某2将韦某打伤的相关案卷材料。赵某承认酒后因家庭琐事动手打了韦某与赵某某。韦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左臂、右膝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韦某自述赵某在家中将其与女儿打伤,并表示只是反映一下情况,不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待起诉离婚时以便调查。赵某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只是夫妻间闹矛盾,虽然动了手,但并不构成家庭暴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赵某某由韦某抚养,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赵某给付韦某一万元损害赔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对韦某存在家庭暴力之行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判决婚生女赵某某由韦某抚养。双方离婚,韦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及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等状况。

案例三、家庭暴力的认定不因存在还击行为而抵销


伍某与张某自行相识, 2004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二人2014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二人之子随母亲伍某生活,二人之女跟随张某的母亲在外地生活。

伍某主张张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卷宗,伍某所诉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其与张某系朋友,为了帮助张某离婚,共同想出了上述计谋,其爱人与张某并无暧昧关系。伍某同时主张张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已构成家庭暴力,提交了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张某辩称与伍某打架是相互的。伍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之子女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张某向伍某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本案现有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张某对伍某曾有过殴打行为,对于双方离婚负有一定过错,已构成家庭暴力,故张某应赔偿伍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认为双方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互相有肢体接触是正常的,且其称与伍某系互殴,但其未能证明伍某亦负有同样性质的婚姻过错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且其所述理由不足以抗辩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故对其理由,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官建议

为进一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现代家庭关系,减少家庭暴力的侵害,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议与提示:

第一,依法治暴、以法制暴。

法治是强国之基。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规制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我们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篡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特别是对于保护措施的适用更加具体实际,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第二,依法维权,以证制暴。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很多受害者无法预料的。零容忍是第一次施暴中很重要的处理方式。受害方应加强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固定证据。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建议广大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和寻求法律武器的帮助,都需要当事人自己首先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不逃避地勇敢面对。对公众来说,对家暴问题可以寻求多种渠道解决纠纷。除了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外,还可以运用多种维权手段解决争议,寻求更多的纠纷解决路径,及时、高效地获得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正当渠道和对象。对于潜在的家暴隐患和矛盾问题,还可以拨打妇女维权热线和进行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依德治家,以教制暴。

为人父母者,应当注重家风建设,家教养成。家庭是个微观的共同体。父亲或母亲、丈夫或妻子均不是家庭责任唯一的承担者。纷纷扰扰的家事纠纷中,解决之道,百炼刚不若绕指柔。有好的家风,并由家庭成员中的长辈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才能形成和谐和正向的文化道德氛围。必须从家做起,修身齐家,以教育为先,才能形成整个社会所需要涵养的浩然正气。

第四,依规矫治,以爱制暴。

由于亲缘关系的延续性和遗传的特点,存在家庭暴力的原生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甚至身心侵害更甚于电子产品的侵袭。要防止家庭暴力在下一代的蔓延,避免为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治愈的打击和侵害,有着错误教育观念和亲子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存在矛盾的家庭成员,均应当抑止自己的暴力行为,改变认知,以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影响,不要让关爱变成伤害。

人大代表说:



马亚南

北京市人大代表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了解了法官在审案时的考虑,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都很有经验,处理的很好。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建议多办这样的活动。



齐凯利

北京市人大代表

整个社会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防患于未然,使此类案件少发生,不发生。建议多举办这样的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多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




来源:北京政法 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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