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性侵七名女学生,历经6年4次审理被判无期。
12日的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关注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非常痛心,因为受害者当时还不到12岁,而侵害她们的竟然是老师。
这起案件前后历经6年4次审理,这是一宗怎样的案件呢?司法机关又做了什么?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节目中我们隐去了事发的地点与全部涉案人的个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将用英文字母ABCD等来指代。
乡村学校发生性侵女童案
这是位于北方某省一个村里被废弃的乡村小学。5年前,受到这起发生在校园内性侵案件的影响,学校从当地搬离。如今这里只留下了一地的杂草,墙壁画和桌椅板凳也褪去了颜色。然而曾经在这所学校里的遭遇,却成为多名女生无法抹去的伤痛。事件发生后,家长们反馈孩子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案件一审办案检察官 马会敏:据家长反映就是有的孩子不愿意上学了,有的就是在家里,家长怎么说也不去,有的就是从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晚上经常做恶梦,说睡到半宿,我这孩子就突然惊醒。
孩子为什么突然对校园产生了反感?又是什么样的遭遇对她们的心灵造成了如此严重的伤害?家长的这些疑问随着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深入,答案逐渐清晰、更令人痛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这个案件是一个乡村小学班主任强奸猥亵女学生的案件,这个被告人他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将本班的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带到没有人的宿舍、澡堂,办公室,甚至带到校外,进行猥亵和强奸。
案件发生在这所寄宿制乡村小学,2012年10月的一个周末,来学校接学生的家长,无意中听孩子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一名姓秦的老师和同学身上的“秘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这个案件案发,是一个不是被害人学生的家长,她听说之后就告诉了被害人家长,被害人家长马上就报案了。
七名小学女生曝出“秘密” 震惊校园
当侦查人员询问这名被侵害的女生A时,她说曾经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诉过同班的几名同学。而这个“秘密”像扔下了一颗炸弹。班级里的几名女同学也对A说,秦老师也曾经对她们实施过侵害。就这样,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A,还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们都是秦某班上的学生,时间竟长达一年之久。
案件一审办案检察官 马会敏: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多次对七名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对其中的两名幼女学生多次强奸,而且在案发时,这七名被害人均未满12周岁。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受害女生住的集体宿舍,宿舍床铺相互连接,学生们毗邻而卧。最多的时候可以容纳二十多人同时就寝。被告人秦某在这里对几名被害人实施过猥亵行为。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助理 商琳琳:被告人在晚上,学生休息之后,利用老师查寝的时间,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
秦某甚至还利用家长对他的信任,以补课、带学生看病等名义将女生A带回他的家中实施强奸。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被告人他也承认,在案发之前,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关系都不错,也经常把这些女生叫出去谈话,也带到过家里面。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建议法院应当予以加重处罚。
案件一审办案检察官 马会敏:校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本该也是孩子们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乐园,但是被告人却在学校的办公室、学生宿舍、澡堂公然性侵这些未成年人,情节特别恶劣。
一审判决
2013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并未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次的二审结果与此前认定有所不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对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强奸罪部分量刑不当。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
由无期改判十年 为何量刑差别大
通过案件的一审、二审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基本一致,但是量刑却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年,那么是什么导致了量刑的差别如此之大呢?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助理 商琳琳: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认定构成情节恶劣,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罪,没有认定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二审认定 两个情节影响量刑
也就说,是否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以及“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影响了对被告人的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为量刑明显不当 检察院抗诉
据此,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 晋月霞: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法开庭审理 最高检派员出庭
对于2015年底刚刚成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来说,这一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数不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一旦抗诉成功,将对统一同类案件的执法标准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白洁:在办案力量方面,我们的主管厅长,直接担任了案件承办人,并且抽调了一些业务骨干,成立了专门的办案组,可以说非常重视。这个案件从收案到最后的开庭,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从每一次汇报和讨论,我能够感受到我们最高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非常的严谨专业细致和规范。
抗诉理由: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被告人秦某的强奸罪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强奸犯罪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犯罪,包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具有五种加重情形的,应当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个量刑幅度量刑。这个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轮奸等五种的具体情形。就强奸犯罪情节恶劣这个具体情形,不像其他四种情形一样,有比较具体的标准,这个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整个案情来进行分析,来认定。
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每一起案件的情节都不尽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做出穷尽的规定,如何把握“情节恶劣”这一点,需要办案人员综合全案的具体情节,按照公众价值判断和经验法则进行评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一是原审被告人强奸两名不满12岁的幼女,分别是强奸多次,犯罪手段恶劣,犯罪猖狂。第二个,原审被告人是利用作为班主任这样一个特殊身份来强奸所在班级的女生,这个比一般的强奸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大。三是这是在一个封闭的农村寄宿小学实施的强奸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比较大的一个伤害,对其他同学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规定七种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七种具体情形。
“加重情节”应被认定 检方列原由
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综合来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在女生寝室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而这一情节也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检方解读
“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有关规定没有列明集体宿舍是“公众场所”,但这样一间大寝室,和教室一样是校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众多学生同时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师可以进去查寝,应当认定为特定的公共场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众多学生就寝时,对学生实施的侵害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原审被告人是在女生就寝之后,到被害人床前实施猥亵。在那种宿舍里边,最多的时候就寝女生有十几个,床挨床,被害女生就是因为害怕被其他同学发现,就不敢吭声,这也对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更大的伤害。所以说他又是公共场所,又具备当众一个情节。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
被告人否认犯罪 证据审查难点多
这起案件不但存在一系列司法适用方面的难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情况,那就是被告人秦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实施过犯罪。如何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也考验着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白洁:我们三次赴案发地,提审了原审被告人,询问了部分被害人家属还有学校负责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我们还向县、市、省三级承办人员了解办案情况,以排除非法取证等可能性。为强化案件亲历性,我们还专门去案发学校勘查现场,对细节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
比对细节 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
被害人不仅陈述了原审被告人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数、时间段、主要地点、方式等内容,还包括实施侵犯的一些细节,这些细节经与现场比照,非常契合。这一讯问、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非法取证、干扰陈述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郑新俭:我们在分析之后认为这些被害人的陈述符合情理,而且陈述的内容,与她的认知能力,和她所能表达的这个相一致,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你不可能去编造(这)些情节出来。
与此同时,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各被害人都指认被告人有类似犯罪行为和手段,这本身就是相互印证,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告诉了同学,同学又告诉了家长,这符合未成年人更愿意和伙伴倾诉的心理特点,证明力较强,而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也从不同方面对言辞证据予以了认证。被告人也承认单独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带回家。
两次陈述存差异 检方如何审查分析
而受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和受害学生家长之间也不存在矛盾,报案及时自然,因此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综合全案来看,我们认为上述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终审判决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往大多是副检察长列席,这也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处理的高度重视,对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
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 改判无期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从2012年家长报警到2018年终审判决,案件经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四次法院判决,被告人依法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六年间,受侵害的学生已经长大成人,司法机关也在尽力用法治的温度弥合孩子的创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检察机关也是一直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
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发生
随着案件的终审判决,案件也告一段落,但是对于受害学生来说伤害却无法消除,如何来疗愈他们的心灵创伤,怎样避免孩子遭到二次伤害?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和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呢?
回顾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原审被告人“老师”的身份,“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行为依然触目惊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对秦某从严惩处也充分考虑到了他的身份与行为对孩子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
对防治儿童性侵犯有着多年研究的专家指出,教师、家长等本应在孩子生命中承担照顾保护职责的人却实施了侵犯的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将比其他人更加严重。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 龙迪:这样身份的人,这个对孩子做的性侵犯,会让孩子感到他的信任被出卖,那么会产生背叛创伤, 这是一种心理创伤。
专家指出,“教师”、“家长”这样特殊的身份,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操控,对孩子施加强制,甚至武力威胁。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 龙迪:因为在我们的文化里,师长对孩子施加这种所谓的管教,实际是好像合情合理的。所以孩子自己说出来,很多人不会信的。当然一般在这样一个亲近的关系里,施加这些暴力,孩子是更不容易说出去,所以这样的话呢,这个性侵犯时间会更加长。性侵犯持续时间越长,对孩子的心理创伤是越严重的。
而在公开场合遭受的侵害增加了孩子的羞辱感,这比在单独环境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更加严重。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儿童性侵被披露后,父母的反应比性侵本身更能够影响受害儿童的心理健康。受害儿童在披露后能否得到父母或照顾者的信任保护和支持,将极大的影响他们的心理创伤修复。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 龙迪:国际上的研究呢,孩子们说父母做的是对他们疗愈最重要的,就是相信他们说的话,这件事不是他们撒谎,然后就是能够采取有效的保护行动,让性侵犯不再发生。那么后面呢,就是要变得对孩子,去支持他们,给他们提供生长发育的这些条件。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
用法律呵护未成年人
在法律层面,如何让法律成为孩子们的“好朋友”,而不是出现问题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用法律来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在办案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关爱和保护,我们要求办案的检察官,原则上只询问被害人一次,询问被害人一定要在专门的办案区域,采取适合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来进行,同时呢,我们也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医疗等专业有效的帮助,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强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教育。
除了家庭,还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学校工作人员侵害学生案件中发现,涉案学校普遍存在法治教育、防性侵教育缺失、安全制度不完善、“重业务、轻师德” 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郑新俭:应该既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建设,同时又要加强品德的修养,并且对他们要从严管理。同时,如果发现了这样的行为,不要这个大事化小,不要变相处理,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
来源:方圆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濮阳艺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