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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出台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 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于:2017-8-8 19:49:00  浏览:969次
  日前,浙江友谊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草案表决通过,这是浙江首例钢铁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作为诸暨一家规模民营企业,该公司2013年爆发债务危机,共有债务13.6亿元,涉及职工170余名,债权人数多达141位。诸暨法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短短一个多月就确定了重整投资人,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如此高效的运作,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专门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无关系。
  浙江是非公有制经济大省。为了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浙江高院日前专门出台意见,要求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共六部分18条,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新形势下浙江法院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浙江高院要求,要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慎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依法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权益。要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倡导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确立法治规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实行产权保护;主动顺应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深化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浙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等网上纠纷解决平台应用,打造纠纷网上处理的“枫桥经验”升级版;深入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发挥司法判决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要依法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案件,促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要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实效,及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通讯员孟焕良 施乐媛)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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