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闭幕之后,“灰犀牛”一词为人们所知晓。
经济学家米歇尔·渥克在其著作《灰犀牛: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中用“黑天鹅”比喻小概率而又影响巨大的事件,用“灰犀牛”比喻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猛的发展势头,如何防范“灰犀牛”?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
今年5月,银监会网站发布《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今年拟完成46项立法项目,其中3项涉网络借贷。这3项分别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围绕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层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目前有的业态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有的还没有出。另外,一些已经出台的制度还缺乏相应配套的办法保证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
“总体上来说,单独给互联网金融立法是比较困难的,通常是在其他的法律或者规则里面,把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做一些规定。互联网金融从法律上来讲还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条款,只是在一些规章里面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管理需要法治,需要一个大的法治框架,包括立法和监管。立法是法律层面的,监管是部门规章,都可以归为法治范畴。对于一般的金融业务而言,法治比较完善,顶层的法律和监管的规则都有。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目前监管规则也就是具体实操层面的监管存在不足,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不足。
立法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出台的管理办法包括:
2015年7月22日,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整。同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这也是反洗钱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出,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通过上述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某些规律。
尹振涛认为,就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法律主要是规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在法律层面应该做到这么几点:首先是从基础性工作入手,比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这些方面的空白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相关法治保障;其次是把现有法律制度围绕新的金融业态和形式做一些修正和修改,比如围绕互联网金融、混业发展等,可以在原有法律框架基础之上做一些调整。
“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安全性、流动性、普惠性及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李爱君说。
发挥既有法律调整作用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16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其中提到,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上海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此类案件在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陡升至105件,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设立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遏制违法犯罪现象,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最重要目的。
“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原则很多,但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核心是杜绝违法,对违法行为要进行整治、严惩。在立法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后,一些具体的措施应该通过监管层面推进。立法要给这个行业留一些发展的空间,同时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和包容性。”尹振涛说。
刘少军认为,互联网金融单独立法不现实,因为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没有突破传统金融的框架,只是我们的一些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只有在其他法律里规定涉及互联网的这些业务应该怎么做。以虚拟货币的问题为例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再以关于第三方支付的问题来说,已经确定将来把商业银行法改成银行业法;还有众筹的问题,就是需要修改证券法,信托法也需要做一部分调整;还有支付宝,是支付结算里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方式,所以在以后修订支付结算法的时候,需要对其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
“法律是用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只是换了一种金融方式,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法律层面要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刘少军说。
李爱君认为,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充分发挥已有法律制度的调整作用;互联网金融立法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法律制度的兜底条款作用;对迫切需要立法或者修订现有法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应该成熟一个就立一个,以便适应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创新比较快,创新意味着要突破法律的某些限制,这就涉及法理的问题。那么从法理上应如何看待那些适度超越法律规定界限的问题?我认为,金融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控制系统性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也是如此,只要不产生系统性风险,都是可以的。”刘少军说。
□ 结束语
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保障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风险”与“监管”成为高频词,由此不难看出现阶段金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在金融领域的“风险”与“监管”中,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最为突出。自7月21日起,本版推出“聚焦互联网金融安全”系列报道,剖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在、探寻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如何建立以及怎样构建互联网金融法治框架。通过这些深度解读不难看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方能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 涂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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