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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关注校园欺凌:建立有效法律体系防止校园暴力

发布于:2017-3-7 11:01:00  浏览:798次
三位政协委员关注校园欺凌
建立有效法律体系防止校园暴力
  王长华
  邸瑛琪
  刘白驹
  2016年12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情况: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件,批准逮捕1114件,不批准逮捕759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件,起诉2337件,不起诉650件。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河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王长华委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8种严重犯罪的,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降低到12岁至14岁,并且对于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要严格限制。
  河南省政府参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委员认为,如果将已满14周岁实施校园暴力的行为入刑,我国犯罪数量总额将会激增,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将是主角,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将使司法机关面临巨大压力,未成年罪犯的扩大及标签化,也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及其家庭生活,使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委员认为,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虽然有道理,但缺乏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程度的整体科学评估作为根据。而且,14岁以下未成年人成为有“前科”之人对其一生影响巨大,甚至可能令其“破罐破摔”,走上反社会的不归之路,造成再犯罪率增加。
  修订法律明确标准
  王长华建议,应修订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实施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刘白驹说,除了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修订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触犯刑法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成“未成年人收容矫治”,确认其非刑罚的刑事强制矫治措施的性质,并且通过司法程序决定实施。同时,加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将矫治措施落到实处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考虑一律送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予以教育矫治,不能放任自流。”王长华认为,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且当前工读学校数量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强对相关矫治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刘白驹也认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刑罚和一般教育之外寻找另一种惩戒模式,而利用和改革已有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比较可行,比如对12周岁以下触犯刑法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家庭、学校追责
  邸瑛琪建议,未来教育方面的立法应突出家庭教育的地位、家庭教育的责任,并强调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立法方面,既要规定行为模式,也要突出法律后果。教育管理机构及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生理、伦理教育。如请专职心理辅导人员对侵害者、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出现二次伤害。
  “对于未成年人犯8种严重犯罪,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应该对父母追究法律责任。”王长华认为,在法律层面,除了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考虑对父母作出罚金等刑事处罚。而对于校方,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规定免责事由,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就能督促学校把安全问题放在心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高 航)
  (北京3月6日电)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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