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作为其中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得如何?这样的“保护伞”能否给人身以安全?就此关注,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
并非申请都能获得人身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奠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正式法律依据。
但凡申请,是不是都能获得保护令?
并非如此。记者了解到,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一方面要考量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人有具体的要求,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当各种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法院才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清的事实决定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例,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件。在这19件案件中,出具保护令的有5件、驳回申请人申请8件、申请人撤回申请6件。
申请为何会被驳回?法官介绍说,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先后到当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等了解情况,看是否有出警记录、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面临着家庭暴力的危险,然后会通知双方出庭质证,如果证据不能够证明受害者正在遭受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将会驳回申请。
丰台法院: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性申请占2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着怎样的特别之处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总结出了一些特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其他纠纷,单纯的因为被申请人性格暴虐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所占比例其实并不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薄彩峰举例说,夫妻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是因为离婚纠纷中对财产的处理争议较大;非夫妻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是存在继承或其他财产问题。
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妇女、老人居多。以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例,其中涉及老年人的7件,涉及妇女的10件,男性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的仅有2件。
看似简单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也依然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被申请人到庭率低。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迫于无奈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薄彩峰介绍说:“在这种前提下,被申请人往往非常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据了解,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8件单独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仅有10件案件被申请人到庭。
在对所有审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后,丰台区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主要集中在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等方面,这类申请占到了全部申请的94.73%,而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仅1件。
报警等记录有利于保护令申请
正常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薄彩峰介绍说,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训诫、罚款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非常了解,一些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依然不知道如何去处理,他们也不知道,报警的记录会成为日后寻求救济时极为重要的证据,面对暴力,很多人选择沉默应对。
“产生家庭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用暴力解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董会说,“矛盾双方不能协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忍耐。但是,对暴力行为的忍耐并不是解决之道。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及时报警,不仅能够有效阻止暴力行为,也能够为后续的救济途径提供保障。”董会表示,及时地录音、录像、拍照,及时记录暴力发生时的情况,也是为后续的维权铺平道路。
董会还呼吁,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这也就意味着,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劝阻家庭暴力的权利。“家庭暴力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它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董会说。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