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超过了年检期限,而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因车辆逾期未年检,市民张先生经历了一连串的揪心事,还因此被告上法庭。“希望大家能吸取教训,及时年检。”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车辆一定要按照规定时间年检,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张先生的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当时,张先生驾驶汽车沿着百红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崧厦镇一家银行门口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碰撞了李先生停在路边的奔驰车。经交警认定,张先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花了14.2万元,李先生将车辆维修完毕后找到张先生赔偿。但张先生却拒不支付汽车维修费。于是,李先生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先生说出了拒不赔偿维修费的理由。“他明知我车检过期,要自行承担费用,但在车辆定损时没有通知我到场,不排除有一些隐情。”张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他就联系李先生去宁波4S店定损及维修,但李先生不同意。“亲人病危去世,导致车辆没有及时年检,但事后年检合格,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在没有道理。”张先生对保险公司也有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他年检过期,而且商业保险投保人声明不是他本人所签,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未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保险公司提出,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如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因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先生损失2000元,剩余的14万元由张先生自行赔偿。
为何这样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张先生车辆的投保情况,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相关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被告签字的投保单、向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作了提示。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检,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因此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原告损失,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记者 冯洁娜 通讯员 屈继伟 编辑: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