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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打假行为已涉嫌违法

发布于:2016-7-26 11:09:00  浏览:947次
来源:法制日报

  6月26日,一男子走进了北京通州一家超市。“给我拿条烟。”“你要什么烟?”“中华的。”就在店主转身找钱时,男子从怀里掏出一条一模一样的烟,熟练而迅速地做了调换。这是通州超市行业协会会长陈辉(化名)提供给记者的一段视频的画面。掉包者正是近期频繁出现在北京各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7月25日《新京报》)。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对职业打假拍手称快。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究竟应该扶持还是打击?依笔者看,只要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已经不属于职业打假范畴,而是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所以,看待此类恶意打假,我们必须要把这种行为与职业打假区分开来,不能让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无辜背上黑锅。
  首先,恶意打假行为涉嫌违法,职业打假行为则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报道的细节可以看到,恶意打假者偷用假货掉包真货,利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了盗窃;而在此之后,恶意打假者又以买到假货的名义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此行为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与之相反,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也从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可以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其次,恶意打假手段恶劣,完全没有正义性可言,而职业打假虽然也以谋利为目的,但其客观上对商家售假等行为形成了打击压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伸张消费者权益。在恶意打假中,打假者采用掉包等方式进行所谓打假,令没有售假等行为的商家遭受损失,不仅其自身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丝毫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改善。这种建立在违法基础上,对商家及消费者毫无益处的行为,理应人人喊打。职业打假则不然,其打击对象为那些售假的商家,这些商家的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危害,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使商家有所收敛或更好地保证质量,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有益的,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恶意打假者涉嫌“先盗窃,后勒索”,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职业打假人的范畴,演变为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绝不能姑息纵容这种披着职业打假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打击。而对于真正的职业打假人,舆论不能让其因此背上黑锅,导致职业打假行为受阻。毕竟,在相关监管体系彻底完善以前,职业打假人仍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可以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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