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救人溺亡的儿子讨要“见义勇为”称号,失独父亲江志根在奔波16年无果后,选择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江苏镇江中院13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加之这起案件持续时间长、地方领导出庭应诉,引起众多网友包括法律界人士的热议。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当前各地对其见义勇为行为普遍是“不鼓励、不提倡”的态度,但是在见义勇为后,不授予荣誉称号又可能会给家属造成更大的心灵创伤,两者之间的关系该如何权衡?
为何16年未等到一张荣誉证书?
江志根是镇江句容市的一位农民。2000年,其12岁的儿子江伟华为了救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之后,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正式发文,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决定进行奖励慰问,包括发放家属慰问金以及逐月进行家庭补助。但当地政府没有对其颁发荣誉证书。
2011年,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专门就江志根反映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解释了为什么不能颁发荣誉证书——少年儿童心智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该如何体现人格价值?
对于这场“一张证书引发的诉讼”,有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确实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还是要进行具体分析,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荣誉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
事实上,江苏省内之前有完全不同的处置先例。2015年,13岁的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但所在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
而在更早之前的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之后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有网友指出,这几起案例,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法理和情感”之争,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上,应明确相关规定,至少在同一省内,统一标准,避免此类争议再发生。
翻阅网上留言发现,许多网友表达了对江志根的同情,但也有网友提出,发证书并非难事,但是如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做出肯定表态,可能会导致其他未成年人效仿,这样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而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有关部门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牺牲生命。
“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我们不应当鼓励,这可以理解。”吕剑峰说,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如果要表达和普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不鼓励态度,即使不表彰,也应充分尊重和肯定见义勇为者的人格价值尊严,进而更好地告慰逝者并抚慰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