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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暴力抗法,民警能否“扣动扳机”?

发布于:2016-5-23 15:25:43  浏览:1105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陈佳妮 陈毅香 赵宇晖 编辑:盛珊珊

【新闻背景】
  5月16日,绍兴市区发生的一起三男一女暴力抗法事件(本报17日曾作详细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事件中被打伤的民警血染警服的照片在网上公布后,许多人直言“触目惊心”,认为应当严厉惩处这样的暴力抗法行为。也有人提出,在那种情况下,民警为何不开枪?(事后警方回应,不开枪是因怕误伤周围群众)
  目前,涉案的4名嫌疑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事件的余波并未消散。现实生活中,人们随时都有可能与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打交道,在这一过程中,哪些不理智行为属于违法甚至犯罪?我国法律有哪些惩罚性规定?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拔枪开枪?近日,记者走访了省公安厅和浙江警察学院的部分专家学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4种情形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消防车鸣着警笛往现场赶,前面的小车故意不让道;面临被贴罚单,车主试图阻止……“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违法,会面临行政处罚。”浙江警察学院的余湘青教授说。
  余湘青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4种情形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她解释说,如第50条第1款第1项,要求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拒不执行相关决定、命令的行为。第4项中的警戒带、警戒区包括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交通事故的现场,重大自然灾害、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现场,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地,以及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现场等,在指令要求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及时退出警戒区,并明确告知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线、进入警戒区后,“有些人可能觉得好奇想进去看看,有些人想进去拿回自己的财物,但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余湘青特别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这样的阻碍行为并不鲜见,如交警纠违中,公然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办案中,无理纠缠、谩骂阻碍民警调查取证;拒绝或阻碍民警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妨害公务罪一般须满足两个条件
  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张俊霞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正是为了敦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置。
  她说,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有详细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比较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简单说就是看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妨害公务罪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袭击对象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威胁的行为。”张俊霞说。不过她特别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绍兴这起事件,行为人如何定罪,还需看民警的受伤情况。”张俊霞说,按照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司法实践上,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在轻伤以下(包括轻伤),甚至是没有伤害后果,就适用妨害公务罪;当后果是重伤甚至死亡,则适用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了。
  她举例说,去年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茆盛泉执勤时,发现一辆小车违反交通法规。处置过程中,该车驾驶员孙浩杰将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绍兴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是嫌疑人有夺枪行为。张俊霞说,这就涉嫌抢夺枪支罪或抢劫枪支罪。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为人在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夺或抢劫警察公务用枪,按照牵连犯处理原则,将会择一重罪即抢夺枪支或者抢劫枪支罪从重处罚。”
  两位教授提醒说,现实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民警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此时应主动配合;如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切忌冲动采取不理智行为,造成事态升级,甚至让自己面临法律惩处。

民警何时可以“扣动扳机”?
  “民警怎么不开枪?”针对绍兴这起事件,不少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支队支队长孟华伟、浙江警察学院反恐系主任盛大力教授均直言,枪支是民警“第二生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绝不是“想开就能开”,但也不是“有枪也不能开”。

能否开枪取决于四个要素
  “绍兴这一事件中,嫌疑人的两个暴力行为,足以构成民警开枪的条件。”盛大力说。
  “第一个是,嫌疑人拿花盆直接砸向民警头部;第二个是,嫌疑人打算夺枪。”盛大力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包括开枪”。
  除了这两种情形,该《条例》还罗列了13种民警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的情形。盛大力说,民警使用武器的唯一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从《条例》规定来看,民警是否开枪取决于四个关键要素:一、是否判明了现场情况;二、当事人是否在实施危及公众或民警的犯罪行为;三、是否属于紧急状况;四、事先有无警告。
  盛大力还谈到曾引发关注的黑龙江庆安枪击案。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扰乱车站秩序。民警处置过程中,徐纯合不予配合并辱骂、拳击民警,并抢夺防暴器械。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徐击中。“这种情况下,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职行为。”
  孟华伟介绍说,我国对民警使用警械、武器有着严格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令。“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都在培训民警使用枪支的技能,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民警操作枪支的技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警用枪。”

用枪为下,用心为上
  “有人质疑民警为何不开枪,是因为大家对民警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还不大了解。”盛大力说,简单来说就是“用枪为下,用心为上”。
  根据法律规定,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不到万不得已,民警不会动用警械、武器。击伤、击毙只是手段,制止行为才是目的。”盛大力说,因此这起事件中,民警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在劝阻嫌疑人。
  作为一名多次参加各类射击比赛的 “神枪手”,盛大力还从专业角度回答了公众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民警当时为什么不射击嫌疑人的腿部、手部等非致命部位?“民警所持的手枪操控难度很大。而当时的情形是,三四个嫌疑人又是推搡民警又是准备抢枪,周围还有不少群众,民警很难找到精确瞄准的机会,此时不仅很难一枪击中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也有可能误伤群众。因此民警选择了保护枪支,等待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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