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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铁笼沉尸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于:2016-12-16 19:24:00  浏览:1016次
  12月1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铁笼沉湖案”中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的首犯胡方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6月10日,因为巨额债务纠纷,内蒙古商人张某在杭州凤起路温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随后遭到非法拘禁,数月间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最后被抛进滩坑水库,惨遭杀害。胡方权正是这起铁笼沉尸案的主谋。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胡方权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从杭州市带离,后又指使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曾方照、陈晓貌、马兵、金震寰、李英等人在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青田县等地将张某非法拘禁80余天。期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某亲友索得620万元、3万元。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被告人金震寰、傅雄武等人协助下,将张某关入铁笼运往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于次日凌晨将关有被害人张某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
  经查,胡方权是温州人,无固定职业,早年曾当过出境偷渡中介,作案后,于2012年9月偷渡出国。2013年2月27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胡在泰国曼谷一家宾馆落网。2014年12月28日下午,铁笼沉尸案打捞团队终于找到了沉尸张某的铁笼。
  杭州中院认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被害人张某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傅雄武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方权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张崇宣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金朝国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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