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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运用信息化方式实现技术监督

发布于:2016-11-7 20:23:00  浏览:898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侦查监督报告
委员建议运用信息化方式实现技术监督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报告中的一项举措,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目前大量的刑事案件,由过去县区公安刑警大队来侦破的一些案件,大部分甚至有的地方近80%都下放到了基层派出所,这样一个转变,给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怎么把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下沉到最基层?怎样在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中及时发现在侦查活动当中的一些违反诉讼程序、没有依法办案的问题?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重点给予关注的。”何晔晖委员指出。
  马馼委员指出,侦查监督是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公安是主要的侦查案件部门,报告中提到的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但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人员有限,派驻肯定有很多的困难。
  “建议最高检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研究。检察机关如何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用技术监督的方法,而不是完全是靠人盯人的监督,这是一个需要加强研究的问题。现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法院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马馼说。
  针对加强侦查监督,王明雯委员重点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进一步加强审查逮捕工作,积极地推动审查模式的转型,推动建立“非羁押诉讼制度”,严防超期羁押。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以重视,比如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可能过去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转向主要采信客观性证据的模式,来避免口供至上、有罪推定、以捕代侦。另外,现在超期羁押现象在某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建议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应建立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将事后的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由于信息不共享,很多信息不通,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是事后进行监督,效果不太好。只有建立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后,才能做到及时、同步的监督,这样才能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刑讯逼供等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并进行及时纠正。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一定要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光是监督侦查机关,也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要防止“灯下黑”。
  沈春耀委员指出,报告中充分反映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过去一般就是批捕,到了检察院就是办个手续,现在强调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在侦查调查取证上,冤假错案经常发生,主要是非法证据、刑讯逼供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很多深刻的教训,从反面也证实,非常需要加强对侦查这个环节的监督工作。
  “很多案件出问题都是出在侦查这个环节上,违法的情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很多都出在侦查问题上。所以我非常拥护和赞成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明确确定了侦查监督包括三个重要内容,即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应该向这三个方向深化、推进和拓展。”沈春耀说。
  陈光国委员指出,现在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地点,不是在监所,而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监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装备,但是到了指定居所地方,没有这些设备了,就失去了技术监督条件。希望在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方面,措施更加严格可行、务实有效一些。(蒲晓磊)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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