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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一印章店为谋利私刻公章终受罚

发布于:2016-11-18 14:02:15  浏览:998次
来源:绍兴市公安局    作者:嵊州市

  近日,嵊州市公安机关查处一家私刻公章的印章制作室,根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店主胡某被处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几天,民警在调查走访时发现,一家位于嵊州市江滨西路的印章制作室,存有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核查私刻公章的嫌疑。经审查,胡某说,他经营刻章工作室已有好几个年头,对制作印章的流程以及哪些印章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批都十分清楚。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或者机构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需要到公安机关审批核查,印章店需按照公安部门核实的信息制作印章,并将刻制的印章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等信息上报到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备查。
  2016年9月22日,两名男子到胡某所经营的印章制作室要求刻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各一枚。胡某在核对了他们出示的相关证件后,便询问他们是否去公安机关备过案,其中一名是公司法人的男子告诉胡某尚未备案,胡某就告知其公司的公章必须要备案后才可以刻制。考虑到备案一枚印章客户需要花费60元钱,有些客户会因要多承担报备费用而不来自己店里刻制,导致生意受损,为了谋利,胡某就隐瞒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同样需要经公安部门审批核查后才可以刻制的规定,私下为其刻制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因为这两枚章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报备,是违规的,所以胡某在刻完印章后也未将这两枚印章上报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备查。
  在审查中,胡某对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核查私刻公章,且未对刻制的公章进行报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因此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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