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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老年人投资理财须谨防“坑钱”陷阱

发布于:2016-10-11 22:47:00  浏览:1087次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后,不少人手里有了闲钱,开始琢磨怎样让钱“生”钱,尤其是退休在家的老人。然而,由于投资理财知识缺乏,获取市场行情信息的渠道窄,再加之耳根软,使得老年人成为投资理财风险防范最弱的群体,一些不法份子也正是利用老年人的这些“特点”,设下投资理财陷阱,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在九九重阳节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曹西鹏法官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老年人身边常见的四种形式的投资理财陷阱予以剖析,并对老年人的投资理财活动作出有益提示。

案例一: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以“高回报”诱骗老年人

吴某甲为维持其名下的煤矿能够再生产,欠下大量债务。2013年上半年,在债主林某的介绍下,吴某甲意欲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吴某甲以身陷债务和民事诉讼为由,找到吴某乙,让其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给付吴某乙每月3000至5000元左右的工资,并书面承诺新设公司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己承担。

随后,吴某甲通过财务公司的运作,注册成立了铜陵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验资后即被抽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网上电子商务咨询,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

之后,吴某甲以融资额的10%为报酬,由余某帮助建立了名为“某强财富”投融资P2P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于2013年9月14日正式上线经营。

吴某甲指使吴某乙等人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由于承诺的回报率较高,网民觉得有利可图,便在该网站上注册为会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将钱转入该公司账户或吴某乙的银行卡的形式进行投标。

截止2013年12月12日,该公司共收到440余人的1867笔投资款1626万余元,用于归还408位投资人本息529万余元,未返还240位投资人1109万余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吴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吴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曹法官介绍,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当下投资陷阱中被告人被判罚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通过建立投融资P2P互联网交易平台,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由于承诺的回报率较高,网民觉得有利可图,便在该网站上注册为会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将钱转入该公司账户或吴某乙的银行卡的形式进行投标。

曹法官表示,此种方式被称为纯平台非法集资,也是当下较为多发的一种投资理财陷阱。被告人或者投资理财招揽者(未被刑事程序认定为被告人或未进入刑事处罚程序,下同),利用互联网易操作易扩展的特点,将其投资理财伪装成“高科技产品”和“互联网产品”。同时,虚构一些借款项目,以高额的回报来诱骗社会大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投资。

案例二:纯“线下”非法集资承诺“高息保本”诱骗老年人

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员李某伙同初某冒用居民宋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招募理财业务员。

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投资理财广告进行宣传,以“P2P”委托理财的形式,承诺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中非法获利。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累计向社会公众249人吸收资金5535万元,造成4700余万元损失。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林某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受总经理张某指派,采取在某报刊刊登广告、印制宣传单、在某超市设置展位等形式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其非法获利26000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姜某(2014年3月20日-4月任事业一部经理)、宋某、张某、赵某在担任某公司理财业务员期间,在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某办公室内,按照公司规定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2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林某等人已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个月不等。

据曹法官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当下对投资理财陷阱中被告人被判罚最多的一种罪名。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甲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受总经理张某某指派,采取在报刊刊登广告、印制宣传单、在超市设置展位等形式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其非法获利26000元。此种模式为纯线下非法集资模式,也是一种传统的投资理财陷阱。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通过开设投资理财网点,以授课、口口相传、组织老年人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诱骗老年朋友进行投资理财。

案例三:举办“健康讲座”诱骗老年人对身体投资

薛某、李某、张某经预谋,于2013年10月间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酒店内,以举办健康讲座为名,采取虚构身份、故意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实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等八十余人的信任,后隐瞒产品不具备合法批准手续的事实,以收取税费为名销售“天然松花粉”共计八十余份(每份24瓶),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后薛某、张某后被查获,李某自动投案。

此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薛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 463元;上诉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 334元;上诉人张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 463元,共计人民币224 260元在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在案为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张某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千元。

诈骗罪是投资理财陷阱中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涉及的罪名,该罪名要求被告人骗取的投资人主体明确,这也是该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薛某、李某、张某经预谋,以举办健康讲座为名,采取虚构身份、故意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实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等八十余人的信任,后隐瞒产品不具备合法批准手续的事实,以收取税费为名销售“天然松花粉”共计八十余份。

此种方式是日常审判中发现的主要针对老年人的骗局,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往往夸大某种药品或食品在治疗疾病或强身健体方面的功效,同时虚构其具有医药专业背景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老年人花费大量钱财对其身体进行投资,造成老年人“人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案例四:非法组织黄金期货交易操作“价值曲线”诱骗老年人投资

李某和他人于2011年5月成立一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李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4月该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增加“收购黄金制品”、“网上经营黄金制品、白银制品、电子支付”等。

2012年3月至2014年间,李某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利用“某某公司订货回购系统”以预售购金银制品的形式非法组织黄金期货交易,涉及投资人1.7万余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7亿余元。

2014年6月3日,李某自动到案。现有405名投资人报案,损失金额6000余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曹法官表示,非法经营罪也是日常审判中投资理财陷阱的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易触犯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互联网上利用“某某公司订货回购系统”以预售购金银制品的形式非法组织黄金期货交易,涉及投资人1.7万余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7亿余元。此种非法经营案件的模式,以互联网和炒贵重金属两种因素叠加来诱骗投资人,而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通过互联网软件虚构贵金属交易,同时人为操作“价值曲线”,给被害人营造出投资不断盈利的假象,诱骗投资人不断进行投资。

曹西鹏法官介绍说,上述四个案件是日常审判中经常遇到的四种常见的投资理财陷阱。而通过对四种模式的分析发现,曹法官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原因导致投资理财陷阱的不断得逞。

原因一:高利息的诱惑

老年人陷入投资陷阱,主要的诱惑来自于高额的利息回报。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中宣传的投资返利高达30%,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

对于高利息,我们不能一概否认。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因为某种特殊情况急需用钱时,也会对借款约定高额的利息。正常的投资理财产品,其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三倍的,相应的风险提示和风险级别会成倍增加。

而以高利息为诱饵的投资理财陷阱,其并不会告知投资者风险点,甚至绝大部分会在投资前就约定高额利息,且没有任何可以折损的约定,这本身就不符合投资规律。

同时,在投资陷阱开始运作后,其会通过吸取后进场投资人资金向先进场投资人发放高额利息的方式证明其投资的高额返利是能够实现的,同时以这样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场投资。

投资人拿到高额返利后,都会自觉地向亲戚、朋友进行宣传,导致投资人数和投资规避成辐射状扩散。甚至有些人为谋取高利,通过以低于投资陷阱约定的返利,向他人借款,从而从投资人蜕变成投资理财招揽者,甚至触犯刑律成为被告人,到头来“人财两空”。

原因二:小便宜的诱惑

投资理财陷阱中,能够吸引老年人朋友投入资金的另一大“法宝”则是小便宜。小便宜,通常指微小的利益或好处。而在投资理财陷阱中,投资理财招揽者为老年人朋友设置了一系列花样繁多的小便宜,让人欲罢不能。常见的小便宜主要包括三类:

送。投资理财陷阱中,投资理财招揽者为老年人朋友提供了多种免费物品。从卫生纸到洗衣液,从鸡蛋到蔬菜,送的物品种类极其繁多。送的对象不光是投资的老年人,来听课的、参加活动的甚至是路过的老年人通通有份。

投资招揽者用极少的花费,获得了大量的“粉丝”,再通过“粉丝”的推介,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再加上先进场投资高额获利的诱惑,老年人朋友就会纷纷“慷慨解囊”。

玩。老年人,特别是退休在家,没有和儿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有大量空余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但是受制于传统的单位、居住地和观念的影响,我国有组织的老年人活动还处于起步阶段。

基于此,投资理财招揽者创设出带领老年人朋友外出游玩的活动。活动基本选择市区附近的免费公园或者景点,还会免费车接车送,送水送饭,距离远的会收取少量的费用,给老年人朋友营造出不谋利的感觉。

但是在游玩过程中,投资招揽者会经常性的向大家推广其投资理财项目,并会找一些人“现身说法”,形成持续性的宣传效应。

情。中国是人情社会,亲情、感情、爱情等多元交织,成为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对于老年人而言,更需要“多情相拥”。但是,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多年轻人没有能力和精力更多的陪伴老年人,老年人感情生活又受制于传统观念的约束,并没有真的让老年人感受到“多情相拥”。

而投资理财招揽者却对老年人朋友用“情”至极,逢年过节电话问候,天冷天热短信提醒,外出游玩双人陪伴,月底周末定期家访,甚至有个别投资理财招揽者为老人剪发洗脚,收拾房屋,让老年朋友感受到了“亲人”的温暖。并“受情所扰”,将自己的养老钱都毫不犹豫的投入“亲人”所宣传的投资理财中。

原因三:合法投资理财渠道的缺乏

据曹法官介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老年人朋友陷入投资理财陷阱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针对性的合法投资理财渠道的缺乏。

中国人传统的理财模式就是将钱款存进银行,全社会并未形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和观念,对于一些老年人朋友而言,去银行投资理财太过耗费时间,且收益较低;去做基金股票期货投资风险有太大,没有充足的掌握市场信息和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去做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又不掌握操作技能,且对不与对方见面的这种处理方式充满怀疑…

此时,投资理财陷阱所提供的投资理财模式,盈利幅度等都与老年人的期待很吻合,这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逼迫”老年人陷入投资理财陷阱。

结合上述案例和原因分析,曹西鹏法官对老年人朋友投资提出如下建议和提示:

投资理财需慎重考察项目建议实地查看、体验

曹法官建议,投资理财一定要慎重考察所谓的项目。考察要看项目的规模,这种规模不是有高档的经营场所,也不是具有靓丽帅气的员工,而是要看项目的立项、经营及收益情况。

同时,曹法官提示对于项目的上述信息,不能仅凭投资理财招揽者或者先进场投资人的宣讲,对这种考察要实地进行,实物查看,实际体验。实地进行是看项目的一线生产环境,实物查看是看项目的产品,实际体验是看项目的经营管理。

另外,很多老年朋友相信项目的真实性是因为投资理财招揽者出示的合法的工商登记,或者是电视上黄金时段的广告,上述案例已经清楚的证明,工商登记并不代表可以进行任何经营,电视上的广告也不代表国家对此种行为的认可。

高收益即高风险建议进行正规的理财风险测评

进行投资理财,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曹法官表示,投资理财的收益越高,其伴随的风险也会成倍增加,这才符合投资理财规律。

对于老年人朋友,曹法官建议去银行进行正规的投资理财风险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明确的是,高收益不违法,但是高收益后面的高风险是时刻存在并会时刻爆发的。

同时,投资理财应该适量进行,不能为了获取高利将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全部纳入投资理财中,切记“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投资理财须注意“本末” 莫贪莫恋小便宜

曹法官提示,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本末”关系。不能为了免费物品、免费旅游、免费亲情而放松警惕,导致“本末倒置”。

当然,有一些正规的投资理财项目为了吸引老年朋友进行投资理财,也会通过发放免费物品、组织免费旅游的方式扩大影响力。此时,要认真辨析“本末”关系,舍“末”逐“本”。

“在投资理财市场,一直有一句名言值得所有打算和正在进行投资理财的老年朋友注意,那就是‘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曹法官说。

对老年人最好的提示,是全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与关爱。“人生易老天难老”。对于老年朋友,希望他们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始终“胜似春光”,同时也希望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共同行动,为老年朋友创设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刘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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