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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检开省内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先河 被害人不服生效判决两度申诉

发布于:2015-4-7 8:46:14  浏览:1410次
  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主算不算肇事后逃逸,法院量刑是否过轻,原复查检察院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是否正确……近日,嘉兴市检察院就一起不服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实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来,浙江首例不服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件。

  2011年9月,刘某驾驶电动货运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行人朱大某发生碰撞,刘某当场报警,并送朱大某去医院,但朱大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刘某为躲避责任,在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之前逃跑。2014年1月,刘某在重庆老家被抓。2014年5月,原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另民事判决其赔偿40万余元。

  但被害人丈夫朱文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他以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原复查检察院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但朱文某仍不服原复查检察院复查决定,又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嘉兴市检察院受理了朱文某的刑事申诉案件,并决定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审查原审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原复查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是否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参加公开听证会的,除了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还有5名由朱文某自主选择的听证员。此外,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听证会围绕刘某逃跑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听证、示证和论证。原案被告人的丈夫颜某也来到现场,表明将继续尽力赔偿的态度。5位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根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最后得出评议意见:原审法院刑事判决正确,原复查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正确,最后评议意见是不抗诉。按照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听证评议意见将作为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院将依法作出复查决定。

  虽然在听证会上,听证员的最后意见是“不抗诉”,但朱文某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以往检察院针对是否抗诉的结果都是书面的,这次为我的案件公开听证,为什么不是逃逸而是逃跑、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这些都面对面地讲清楚,我信服。”

  嘉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冯处长介绍,根据去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通过公开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公开阐明处理案件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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