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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

发布于:2015-1-8 8:57:28  浏览:1250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根据两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征营业税,还包括所得税优惠。
  两部门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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