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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损害环境要担责,破坏生态也一样

发布于:2021-1-4 8:03:00  浏览:504次

本网讯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向纵深推进,除了环境污染需要赔偿之外,破坏生态同样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前不久,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完成了对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诸暨市德丰贸易有限公司及黄华生三件违法占用林地私建其他建筑物案的行政磋商,成功收缴赔偿金。这是我市除环境污染之外首次开展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9年10月左右,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着手调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过来的有关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占用诸暨市赵家镇宣家山村一面积达3852.1平方米的地块,并在该地块上建造办公楼等建筑物。“这里原来是林地,现在地块上的植被已经被砍伐破坏了。”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

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参考周边山体林地,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据了解,违法占地建起的建筑物是在2010年10月开工建设的,遂确定评估时间范围为2010年10月至2019年10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这个公司通过违法占地,将原址上的植被变为建筑物,使得该区域内植物群落组织和结构发生变化,与基线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尽管他们也在周边进行了一些绿植的布置、种植,但确实存在生态破坏情况。”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说,该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近16万元,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与“香榧森林”存在同样情况的德丰贸易和黄华生两案,分别发生在诸暨市店口镇及诸暨市浣东街道,前者违法占地5354.4平方米,动工时间为2006年2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15.3万元;黄华生一案涉及违法占地2047.1平方米,动工时间为2006年9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13.1万元。

“磋商阶段,对方的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所以整个磋商过程比较顺利,对方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相应的赔偿金。”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据悉,因为建筑物周边绿化和植被的关系,整体生态系统已达成相对平衡,三块地块后续无需实施现场修复,但依旧不能忽视此前破坏生态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免除企业(个人)应该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说。一直以来,绍兴是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行地”,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困境上拥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并形成“绍兴样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要充分发挥制度和法制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更多领域强化体系建设,实现制度覆盖,全力守住生态环境底线。”该负责人说。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作者:记者裘玮
编辑: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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