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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不是盗版侵权的“遮羞布”

发布于:2014-7-1 12:37:53  浏览:2247次

    近期,网络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使用传统媒体作品而引发的侵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在升级用户体验的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地。技术革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应如何平衡?本期《看法》就请浙江微博律师团的嘉宾来谈谈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型法律问题。

  新闻背景

  案例一:快播对天价罚单提出复议

  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中国好歌曲》等24部影视作品,快播公司被处以2.6亿元罚款。快播公司随即表示将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其行为没有主观故意,适用“避风港”原则。快播指出,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引用了最高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决定,条款引用不当也不合理;二、公司并没有严重侵犯公众利益,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罚款金额过高;三、公司没在播放器中插入广告,没有向用户收费和牟利。

  案例二:“今日头条”涉嫌侵权

  6月23日,国家版权局表示,该局收到了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称“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了新闻作品。该局已经受理相关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6月24日,搜狐公司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
  “今日头条”是通过数据分析用户阅读行为,将不同的内容按照用户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自动推荐的一款产品。由于这种成功的技术创新,此前公司获得了1亿美元融资,市值估价更是高达5亿美元。

  话题一:
  “快播”该不该被罚?

  【主持人】 对2.6亿元的天价罚单,快播公司提出了行政复议。从法律角度分析,它该不该被罚?
  莫显奇:我们可以从几个概念出发分析快播的辩解。
  第一,何为“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快播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未能及时断链,或者快播明知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快播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理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相当于国外民法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就包括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快播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何为“重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对快播作出处罚后,如果快播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前后两个违法行为不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故而,行政机关仍可以对快播作出处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行政机关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是正确的。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对为何在“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选择3倍罚款的处罚作出更明确、细致的解释和说理,那么这一罚单将更具指导意义。

  话题二:
  技术革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如何平衡?

  【主持人】“今日头条”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受到用户亲睐的同时,却侵害了传统媒体的版权,那么,技术革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如何平衡?互联网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郑志锐:互联网新技术往往具有跨国界、速度快、范围广、相对证据困难、新方式层出不穷等特点。技术革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比方说,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侵权途径,还会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模糊地带。但是,互联网企业必须明确一点,技术革新绝不能以践踏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其实,技术革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并不矛盾,新的技术同时能带来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关键在于互联网企业是否尊重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互联网企业运用新技术的时候,应当要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事先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话题三:
  打击侵权行为有哪些法律依据?

  【主持人】 互联网时代,当提供海量信息和吸引客户成为传播的中心工作后,盗版侵权难免风行。请问,相关执法部门在打击侵权行为时有哪些法律依据?
  郑志锐:我认为,以各种各样的盗版侵权来吸引客户,这种做法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目前相关执法部门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七条例”,即《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莫显奇: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在打击著作权侵权上有行政、刑事两种手段,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刑事处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当然,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还需要广大的著作权权利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话题四:
  如何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主持人】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你有什么建议、措施?
  郑志锐:在互联网领域,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完善,比如,对网上侵权行为的监管与惩处的责任不清、机制不灵、力度不大。我建议,要完善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辖归属,明确查处流程,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衔接,同时加大互联网服务者的审查义务,完善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取证规则与证据采信规则。
  莫显奇:个人认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相对于其他方面其实是比较完善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后,我们的公民、企业、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否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能积极维权,企业是否能坚持创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否在实践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真正执行。从这个角度讲,案例一的巨额罚单、案列二的高额诉请,能起到推进我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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