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巡回检察严防“纸面服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
◇去年最高检首次直接组织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发现监狱不同程度存在罪犯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
◇全面总结监狱巡回检察的经验,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职责、内容和程序,扩大交叉巡回检察范围,严防“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
去年,孙小果案、郭文思案和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等多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被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推进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能,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人民群众新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国家治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主动做好供给侧改革的新举措。
2020年,各级检察机关创新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开展省内和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其中最高检直接巡回检察3个监狱,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严格“减假暂”监督,严防“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刑罚执行制度机制有待完善
《瞭望》:目前,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
杨春雷:作为刑事诉讼的末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已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对于防止“提‘钱’出狱”“花钱减刑”,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罪犯改造有重要意义。
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日常办案、监督和调研中,检察机关发现个别地方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有偏差。个别地方刑罚执行制度未实现应有的制度价值,更多考虑经济效益,较少考虑减刑、假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了刑罚执行质量。
二是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如内蒙古“纸面服刑”案,个别公安、检察干警受托参与违规违法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社会普遍关注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等,均有司法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被查处。
三是部分法律和文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或不明确。例如,基层反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具体诊断标准需细化;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证明主体、举证责任、证据标准等问题需明确。
对于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检察机关准备从三个方面推动解决:
一是统一认识,明确标准。对于“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等认识不统一、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情形,深入研究论证,与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细化规定,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明确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明确标准和规范,减少认识分歧,增强制约监督实效。
二是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加强与其他中央政法部门配合,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机制。
三是强化沟通,形成共识。开展政法机关同堂培训,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心圆”。全面深入研究监狱执法、“减假暂”法律适用和检察监督工作标准,互相借鉴经验做法。
实现巡回检察“四个转变”
《瞭望》: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对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起到哪些作用?
杨春雷:2018年5月,最高检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把握方向,加强指导,制定规范,注重沟通,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试点工作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充分支持和配合,形成了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2019年7月,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
2020年10月底到12月初,最高检首次直接组织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对陕西宝鸡监狱、广东从化监狱、湖南坪塘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发现几个问题:执法理念相对滞后,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严格,狱政管理仍然较为粗放,教育改造空心化,上一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狱检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最高检都深入剖析原因,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瞭望》:实践巡回检察制度过程中,如何解决面临的难点问题?
杨春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制约巡回检察制度发展的难点问题。
第一,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一是发现问题情况不平衡,各地经巡回检察发现监狱民警执法违法违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少不均,发现深层次问题多少不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整改力度不均。二是对监狱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力量分配不科学。工作模式未完全转变到巡回与派驻有机结合的方式上来。
第二,个别地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一是工作深入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复印监狱材料多,但研究分析、审查意见少;审查书面材料多,但现场走访、实地检察等较少。二是自我监督有待加强。有的巡回检察中没有对检察室工作开展检查,没有体现对之前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督促。
第三,巡回检察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巡回检察各主体的职能、责任与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清,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先期的“检察主体”和后期的“监督主体”存在两张皮问题,职能、任务、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实践巡回检察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我们要提高工作站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工作理念,坚持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不断补齐短板、补强弱项,完善和深化巡回检察工作,打造巡回检察改革新亮点。
坚持“三个结合”。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既避免出现“熟人熟面”不愿监督情况,也防止出现脱离监管一线不能掌握实际情况;巡回检察与“减假暂”监督相结合,从不同维度、不同层次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准确发现“减假暂”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拓展巡回检察深度,适时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专门巡回检察,解决一段时期内“减假暂”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巡回检察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强化办案意识,注意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深挖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减假暂”活动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
推进“四个转变”。巡回检察深入发展,要进一步推动巡回检察从注重发现一般性问题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问题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向注重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
提升队伍素能。择优选用巡回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强巡回检察人才库建设,发挥业务骨干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巡回检察业务和理论研究,研究巡回检察业务前瞻性、基础性理论。
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瞭望》:巡回检察工作如何促进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瘴痼疾”?
杨春雷:“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问题发生后,最高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案件汇报,指派专人参加中央调查组赴内蒙古等地开展调查,组织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及“减假暂”监督制约机制等专题调研,研究分析“纸面服刑”等违规违法问题产生原因,提出解题对策,要求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努力发现“减假暂”问题深层次原因。实践证明,全面深入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可从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瘴痼疾”。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巡回检察改革新路径,把巡回检察工作与“减假暂”监督办案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通过集中查阅监狱“减假暂”案件卷宗,与罪犯谈话,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方式,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例如,在去年开展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中,浙江、贵州检察机关重点检察黑恶罪犯、职务罪犯等重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广西、山东着力摸排“减假暂”案件背后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及其他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甘肃在巡回检察中还对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对其中2名罪犯建议收监执行,被监狱采纳。
又如,在最高检直接组织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不同程度存在罪犯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反馈给监狱并督促监狱整改。
《瞭望》:未来巡回检察工作重点是什么?
杨春雷:未来一个时期,巡回检察工作重点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总结监狱巡回检察经验,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职责、内容和程序,扩大交叉巡回检察范围,实现交叉巡回检察常态化,做好监狱巡回检察与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的有机结合,注重发现和纠正监狱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巡回检察质效。
第一,进一步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和工作机制。修订完善监狱巡回检察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理顺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关系,厘清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职责分工,明确派驻检察的职责范围,规范巡回检察的内容、时间、频次和人员调配,重点是对交叉巡回检察予以规范。加强巡回检察案例库建设,组织制发巡回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抓好巡回检察人才库建设和应用工作。组织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质量评查。做好监狱巡回检察的“后半篇文章”,及时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回头看”,监督监狱、派驻检察室把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进一步推动解决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通过巡回检察推动监狱及刑罚执行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完善。积极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推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决监狱及刑罚执行执法、司法中的根本性、顽固性问题。
第三,进一步加强巡回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巡回检察工作经验和规律,积极研究探索巡回检察发展新路径,深入研究巡回检察前瞻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推动巡回检察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总结监狱巡回检察的经验做法,开展交流座谈活动,加强理论成果推广运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