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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严格依法裁判不得违心下判

发布于:2016-10-11 7:45:00  浏览:1217次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全国法院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法院应严格依法裁判不得违心下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践,就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意见对审判和庭审功能的认识更加科学,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握更加准确,对冤假错案危害和致因的反思更加深刻,既是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也是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指引。

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
  刑事诉讼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其核心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进而确保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刘静坤认为,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刘静坤说,意见提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纳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刘静坤认为,法院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刘静坤说,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刘静坤称,这里要准确理解证明标准的含义,对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仍然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就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此外,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意见第1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刘静坤进一步解释说,意见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价值。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刘静坤认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据介绍,改革文件中重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完善讯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法院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各类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严格排除,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定的取证程序。要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刘静坤说,法院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有效减少审判中的程序性争议。
  此外,法院还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意见要求,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要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要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好庭审决定性作用
  公正规范的法庭审判,是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的关键环节。
  刘静坤认为,要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意见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刘静坤说,首先,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法院要积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障机制。
  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根据意见要求,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
  刘静坤说,为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法院要积极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避免程序繁琐主义。
  意见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刘静坤说:“首先,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不断优化庭前会议功能,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审理。其次,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在刘静坤看来,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才能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刘静坤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统筹协调加以推进,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切实把中央确定的改革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本报记者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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