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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按证排污 按证监管

发布于:2021-2-27 7:59:00  浏览:636次

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从3月1日开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监管单位“按证监管”。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事项及重新申领要求,是绍兴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场所分别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情形的,应重新申领。

“过去,我们的执法依据和处罚边界有些模糊,该《条例》对排污单位每年例行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都作了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有关负责人说,这为进一步抓好排污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作者:记者裘玮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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