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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禁养犬的市民,请妥善处理爱犬 - 市公安局明确“个人禁养犬类名录及标准”,10月19日起执行,违者最高罚5000元

发布于:2019-9-28 7:55:00  浏览:873次

藏獒、狼狗、牧羊犬、猎犬……从今年10月19日开始,这些大型犬、烈性犬将不允许出现在我们身边。根据相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将设置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该区域内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凡身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90厘米的犬类,均属于禁养范围。近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布《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的通告(简称《通告》)。

本月初,《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并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在借鉴杭州、金华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通告》,明确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等21种禁养犬种,以及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标准。根据规定,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其他县(市)建成区的居民将不得饲养名录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也在禁养之列。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通告》限制。

昨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限养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标准: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

根据相关规定,《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10月19日开始执行。目前正处于适应过渡期,家有禁养犬的市民请妥善处理爱犬(可将禁养犬送至综合执法部门的犬只收容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作者: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全媒体记者 高建峰
编辑:陈文华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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