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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到底在哪?

发布于:2019-9-26 15:34:00  浏览:580次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课教师可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从今年4月开始征求意见的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并被寄予了“还教师惩戒权”的厚望。有人说,广东率先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教师惩戒权,有望在明晰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上作出有益尝试和界定。此次草案审议稿肯定罚站、慢跑等教育行为的适当性,虽可说是一次难得的“突破”,但也许只能让广大教师再次深感遗憾,因为草案没有像预期一样明确划定惩戒与体罚的界线。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模糊不清,使得教师不敢行使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惩戒权,而地方教育政策和部分家长对体罚的敏感态度,更令教师诚惶诚恐。2008年,某中学的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选择当“看客”,未加以制止,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实际上,“杨不管”的心理每一个教师都有——管可能惹祸上身,不管则一定可以保护自己。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清,是直接导致惩戒权旁落、教育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教师当中,划定惩戒与体罚边界的呼声连年不断。是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太难划定吗?当然不是——笔者以为,其实根本没必要在法律层面去划定一条这样的边界,因为,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其实是十分明晰的。或者说,很多教师认为惩戒与体罚边界模糊,呼唤划定边界,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这些教师的“不专业”。

爱是一切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惩戒一定是一种出于爱的教育行为。而体罚是一种暴力,不是教育行为,它只能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可见,是否心存爱心,或者是否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是界定惩戒与体罚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看似模糊抽象,但作为教师应该不难理解和把握。爱的对立面是恨,个别学生确实“很可恨”,但带着恨意去教育学生,教育行为必然变形。而对于“很可恨”的学生,你是心存恨意还是心存爱意,考验的是一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当然,惩戒本身也是一种“伤害”,不过它是促使学生切实体验内心痛苦,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善于运用惩戒的教师,往往最重视惩戒之后的跟踪教育,把说理、示范和引导的工作做足做透,显示一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的教育智慧。而惯用体罚的教师,在一顿劈头盖脸的斥责、谩骂之后,心里反而觉得出了一口恶气,至于学生所受的“心伤”,往往是任由他们自己去消受。

惩戒是什么?惩戒是“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严厉和宽容,是暴风骤雨之后和风细雨一般的呵护和滋润,是拔除枯枝而又静待花开的胸怀。那么,体罚是什么?体罚就是棍棒加荆条。放下棍棒和荆条,手捧鲜花,你就明白了教育的真谛,你就辨明了惩戒与体罚的边界。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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