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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承多样化创出“绍兴样本”

发布于:2019-11-30 8:13:00  浏览:562次

本网讯 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村茶场旁的一块裸露土地,近日启动生态修复工作。一年多前,这块土地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土壤、地表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事后,4家相关产废企业被追责,先后与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签署总计321.3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这样粗放型的企业经济发展模式,在绍兴再也行不通了。”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建明说,早在2011年,我市就在全国率先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2014年,我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的地级市,两年后,又被确定为生态损害赔偿省级试点单位。

2016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71起,共计完成赔偿磋商18起,提起诉讼3起,实施生态修复项目5个,收缴22家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992万元,完成损害修复工程建设费用565万元。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我市重点在赔偿磋商、自愿捐赠、司法确认、环境修复和公益诉讼五个方面开展实践。“值得关注的是探索环境修复方面,除以货币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外,我市探索建立‘修复项目库’,形成了‘原位修复’‘替代修复’和‘司法修复’的责任追承方式。”齐建明说,如2017年诸暨8家企业未经审批从事金属制品酸洗,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由于河流污染难以进行针对性修复,最终在案发地店口镇确定了一处亟需整改的垃圾丢弃点作为替代性修复项目,命名为“生态警示公园”,这也是我市首个替代修复场地。

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范本。目前,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制定《绍兴市小型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与赔偿程序的规定》。


作者:见习记者 诸丹萍
编辑:黄靖芳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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