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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身亡者家属要求受益人补偿 - 法院成功调解:受益一方补偿20万元

发布于:2018-9-25 8:22:23  浏览:786次
本网讯 见义勇为施救同伴,自己却不幸身亡。事后,家属将被救方诉至法院,要求受益人补偿。昨天,记者从上虞区人民法院小越法庭获悉,这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已成功调解。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由被救者家庭向施救者家庭支付补偿款20万元。

如果当时同伴遇到危险时,李锋(化名)没施以援手,他或许现在正坐在高三的教室内向高考冲刺。

今年4月1日,星期日。由于当天天气较为炎热,8名男生相约去上虞区百官街道一处水库游泳,并先后到达。他们中,有同学,也有的是同学带朋友。郑军(化名)游出一段距离后便体力不支,呼喊求助。李锋见状便下水救助,拽推郑军至岸边。但李锋为救郑军致自身体力不支并沉入水下。其余同学下水搜救李锋无果,报警求援。李锋被施救上岸后已无生命体征。

此后,百官派出所认定,李锋下水救人属见义勇为行为,颁发1万元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百官街道办事处还向李锋家属颁发了奖状。上虞区政府又授予李锋“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李锋和父母、妹妹都是“新上虞人”,他的父母在上虞的企业务工多年。家中唯一的男孩因救人离世,父母的心情久久未能平复。今年8月初,李锋的父母将郑军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补偿,理由是“儿子见义勇为身亡,中年丧子,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上虞区司法局向李锋家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昨天,审理法官袁丽鸣告诉记者,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都不好,村委会还给郑军家出具了经济拮据的证明材料。

几天前,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前,郑军父亲告诉法官,赔是肯定要赔的,毕竟李锋为救自己的孩子命都没了,但自己家中经济状况较差,具体的赔偿金额希望能在法官协助下与对方家庭协商。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背靠背”式调解。郑军父亲对法官说,郑军刚从职校毕业,暂时还没有找到工作,家中最多只能拿出8万元。李锋的父母在法官面前一直没有吱声。最后,经过法官耐心工作,郑军家愿意补偿李锋家20万元。鉴于家庭实际情况,钱款分期支付,直至全部付清。

据法官介绍,根据《民法总则》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释法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还颇有市场。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法律授予见义勇为人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让见义勇为不仅有道德的支持,更有法律的保障。

 
作者: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周亚丹 编辑:黄靖芳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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