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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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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公告

发布于:2018-2-26 12:22:29  浏览:889次
下列驾驶人因涉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原通知处理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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