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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于:2017-12-27 17:04:47  浏览:1151次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和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法规规定,以下1168辆小型汽车达到时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特予以登报公告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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