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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温度

发布于:2017-9-7 15:40:00  浏览:964次
  从检十载,办理过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但是今年办理的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却使我深有感触,法律是冰冷的,但司法应有温度。在办案过程中寻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传递司法应有的温度,显得尤为重要。
  2017年3月5日0时3分许,洪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洪某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7日,洪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我省的标准,洪某应被判处实刑且不能适用缓刑。据此,对洪某一般情况下也不宜取保候审。
  由于案情简单且是快速办理的案件,我迅速制作了审查报告并草拟了起诉书,准备提审后立即起诉。当天下午,我在看守所讯问洪某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向我提出了一个恳求:“检察官,我是台州市**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人,公司的日常经营都是我一手负责的,现在自己忽然被关进来了,公司有许多紧迫的事务需要我亲自处理,能不能给我办理取保候审啊?”看着他一脸急迫的样子,我只能先安抚他,你所提的要求,等我们先核实了再答复你。
  回到办公室后,我又收到了洪某所在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请求对洪某办理取保候审。是否同意该申请呢?我实地走访了该公司,核实了相关情况。原来,该公司系洪某父亲出资创办,但其父亲由于文化程度低,公司成立后即全部由洪某一手经营管理,目前正值缝纫机出口业务的繁忙期,许多外贸业务都等着洪某去洽谈处理。如果不能落实相关业务订单,会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了解这些情况后,我认为洪某并没有逃跑的可能,适用取保候审对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巨大帮助,洪某也表明在处理完公司紧迫事务后会安心等待判决服刑。经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我院对洪某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洪某所在的公司不但正常运转,业务订单没有受到影响,而且超量实现出口累计营业额达300多万元。交接完工作,洪某主动联系我,表示可以起诉接受审判。服刑前,洪某特地委托妻子送来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能兼顾非公企业的整体利益,感谢检察机关对非公企业的关怀与帮助。
  绿色司法强调的是司法的规范、理性、文明,这要求我们改变模式化的办案方式和理念,尽可能地减少司法行为的负面产出。我想,作为一名检察官,不应将惩治犯罪作为唯一职责,还应在办案过程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文关怀,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应有的温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项卫兵 李灵敏)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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