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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里握着的那条红线 意义有多大?

发布于:2017-8-30 17:20:00  浏览:1113次
  “老同学,张某涉嫌伪造公文犯罪,这个罪名也说得过去,你干吗非得较真?!”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亚萍接到了大学同学为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说情的电话。
  2016年10月12日,群众报警称张某使用假房产证借款145万元现金后失联。侦查机关对报警人提供的房产证鉴定为假证,故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亚萍承办案件后,认真审查相关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人意见,最终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应当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个罪名的改变,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获罪量刑期限的差别,也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服刑期限加长。
  “我的工作就是跟证据打交道,如果因为私人关系而罔顾法律,那我职业的意义何在?”
  放下电话,徐亚萍将电话握在手里,那一刻,她心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坦然:作为一名检察官,握在手里的只能是公平正义的红线。
  2017年8月17日,法院采纳了徐亚萍的公诉意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手中握着的那条公平正义红线,有时体现着高位打击的态势,有时也标尺着情与法的温度。
  29岁的胡某为了平时打鸟、打兔子玩,从网上购买了3把气枪配件及800发气枪子弹。2017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胡某涉买卖枪支、弹药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8月28日上午,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对这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召开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买卖枪支、弹药罪,但是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案件承办人李静在听证会上如是说。
  为什么胡某犯了法却不把他抓起来?逮捕不逮捕谁说了算?什么情形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按照工作流程,胡某的案件在侦查监督环节已然办结,然而站在群众反应以及普法宣传的立场考虑,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多问了几个“为什么”?
  也就是多问的这几个“为什么”,让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加深了与群众沟通、与群众对话的意识,他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公安民警等人员参加听证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听证,听证人员均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通过公开听证这种透明的形式,让我们了解了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全过程,真正体现了‘阳光司法’。”商丘市梁园区人大代表田志刚如此感慨。
  也正是因为检察官手中握着那条公平正义红线,每位检察官才在工作中不偏不倚、严格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高伟  特约记者:吕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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