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句摘录
“我对于刑事案件首要期待是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就是希望尽早获知审判结果。”
“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的启用,实现简案快审,可以将司法资源更多的投入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前提下降低了整体司法成本。”
故事
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当在20日之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为两个月。
但,对实现正义速度的渴求,永远没有终点。
一边是在羁押期间焦虑地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的被告人,一边是需要公平正义更快实现的社会公众,中间是因案件大量增长而急需提高司法效率的公检法,所有人都希望快点,更快点。
第一次提速:6分钟庭审
刑事案件审判的第一次“提速”,发生在2014年年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合并审理了4起盗窃案件,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
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房山法院首次在庭审中省去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四个案庭审用时共计25分钟,平均6分钟审结1起案件,比以往刑事庭审节省了许多时间。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到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不等,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6分钟,这是北京司法机关作为刑事速裁首批试点单位创下的“北京时间”。
对于危险驾驶等11种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北京法院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然而,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会有的。
2015年刑事审判的第二次提速,比想象中来得更早一些。
第二次提速:3天内审查起诉
在2015年6月,刑事速裁制度试点工作开展刚满一年时,北京丰台区的公安、检察、法院都设置了办理速裁案件的专门机构。
在公安机关,法制专职阅卷员负责筛选能够适用速裁的案件;在法院,有固定的专办速裁案件的法官;在检察院,公诉三处的7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公诉速裁案。
丰台检察院还在公诉一处设置了专职办案组,负责在所有依照普通程序移送的案件当中,筛选出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这一办案组的检察官对筛选出的速裁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责到底”。
在公检法各个工作环节的紧凑设计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2至3天就能审查起诉一起案件,这样的节奏,将使嫌疑人得到相当快速的审判。
3天,这是北京检察系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承上启下”中打造的新的“北京时间”。
刑事审判效率还有没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北京给出的答案是——有!
第三次提速:48小时全流程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公安的侦查、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四个阶段,这都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在海淀区,公检法的通力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打通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速裁各个环节的“任督二脉”——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在12小时内能够完成侦查取证工作的案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公安机关启动速裁程序办理,并通知检法司机关“联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院提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一方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性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在法律援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征求对量刑建议的相关意见,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法院接收案件后,安排值班法官对案件进行独任审判。法官开庭审查的重点,在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征求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确认其认罪的自愿性,询问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情况。对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量刑建议,法官会在尊重量刑协商的基础上,当庭裁判。
这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海淀区司法机关给出的答案是——48小时以内。
改革路上,“简”而不“减”
这里有个真实的例子:
2017年2月19日16时,刘某因涉嫌盗窃被传唤到海淀公安分局。由于此案事实清楚,刘某也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在征得刘某同意后,公安机关决定启用速裁程序办理。
2月20日18时,公安机关顺利完成该案的侦查工作,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驻执法办案中心办案人员。
次日上午9时,派驻检察院检察官对刘某进行了正式讯问,并在刘某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量刑建议交换了意见。刘某表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月21日11时30分在速裁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整个审理用时15分钟,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并送达表格式判决书。
至此该起盗窃案的全部流程完毕,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做出判决,总共历时42小时。
自2015年5月至2016年底,海淀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1100余件,占同期全部案件的25%。刑事速裁案件的案由,已经由最初的11种罪名,扩大到30余种。
“简”而“不减”,是北京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关键词。
“简”去了的,是简单刑事案件中的重复繁琐和公检法之间的沟通阻碍,提升诉讼效率;“不减”的,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制度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13项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1条指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孟书记说
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人民日报》2014年11月7日第6版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