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张示意图,我的心中感慨万千……这是一份判决书的主文。一年多的努力,这一刻,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赵清泉(化名)兄弟姐妹共五人,赵清泉与戴小凤(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于2009年7月由法院判决离婚。柴小利系戴小凤与第一任丈夫所生。赵清泉之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许村镇A号),共有人共六人。2012年6月,因分家析产纠纷赵清泉将前妻和柴小利等四人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也经过仔细论证,最终判决赵清泉享有涉案房屋三百六十分之一百八十七房产份额;戴小凤享有七十二分之十三房产份额;柴小林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房产份额。原本案件到这里就“圆满结束”了,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赵清泉虽合法享有房产份额,但却始终无法入住房屋。
原来,该案虽然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其实该涉案房屋一直由戴小凤和柴小利实际居住。赵清泉在收到判决书后,以为自己在该房屋拥有三百六十分之一百八十七的房产份额(约52%),于是根据法院判决,来到涉案房屋准备入住该房,但却遭到戴小凤和柴小利的无理阻挠,赵清泉维权过程中头部被柴小利用砖块击打受伤,赵清泉报警后,派出所也只解决了伤人案件,分家析产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赵清泉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拥有涉案房屋一半以上的房产份额,怎么不能入住?2013年底,他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进行实物分割。
检察机关在受理本案后,十分重视,成立专案组,反复研讨。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对涉案房屋享有房产份额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原告赵清泉与被告戴小凤均无其他房产,且其余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本案所涉房屋不宜进行实物分割,以保持按份共有关系为宜”。的确,实践中对不动产进行分割多采取作价补偿、变价分割等方案,实物分割实属少见,因房屋楼层、朝向、结构不同而价值不同,本案涉案房屋共有人为数不少,要协调一个让所有人满意的分割方案绝非易事。
然而,不易也并不意味着“不可能为之”,首先要找到对不动产进行实物分割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钻研《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赵清泉与戴小凤已经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房屋共有基础已经丧失等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在不减损房屋价值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据此,检察机关向上级院提请抗诉,2014年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然而,愿望有时是一厢情愿的。2014年4月该案再审以“本案所涉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成的房屋,原审确定当事人房产份额正确。涉案房屋享有房产份额的当事人人数众多,进行分割会降低房屋使用功能,具体分割较为困难。”为由,判决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意味着努力可能成为了无用功,法院的理由也不无道理,检察机关很难推翻。案件一度进入冰封期……
而矛盾却愈演愈烈:赵清泉一直向检察机关反映每次入住涉案房屋都遭到无理阻挠,头部也被柴小利打伤,检察机关意识到维稳工作刻不容缓。于是不断向申诉人做好解释工作,让他们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提醒他们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再发生肢体冲突。
该案让我们检察人员一度感受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助感,纵使我们勇于抗诉,也无法预料判决的结果。也许案件到这里,也就只好结案归档了,但我们没有简单结案,而是对该案始终保持关注。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没想到,赵清泉对再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
再审二审中,中院秉持化解矛盾的理念,希望调解结案,多次组织协调,检察机关虽然渴望抗诉案件得到改判,但是案件属于家庭纠纷,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正地进行实物分割何其困难?!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会同中院审判人员、当事人代理人等在村委领导的带领下,多次前往赵清泉家中,了解房屋的结构、协调入住方案,几乎把整个房屋里外都摸透了。几次协调下来,取得了一定进展:戴小凤提出同意调解的三个条件:门牌要分两个、要求分户、一亩多地要分开等,眼看着调解协议就要达成了,戴小凤又提出赵清泉不得带现任妻子进屋的条件,使得调解工作遭遇瓶颈。
一波三折,历时一年有余,纠纷仍然没有有效解决。事实上,要进行实物分割的困难在于:虽然房屋以面积为单位,可以按照当事人所享的份额进行面积划分,但对于实际入住而言,房屋是以“间”为单位,在不拆分墙体、重新修葺的情况下,要让分配方案严格按照份额是不可能的。在检法两家多次为案件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后,赵清泉同意作出让步,即在保留房屋份额的基础上,适当让出一部分给戴小凤和柴小利居住使用。直到此时,实物分割才有了基础,又经过几轮调解,双方矛盾有所下降。之后,虽然由于戴小凤不配合签字,调解协议仍然没有达成,但为法院判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多次协调未果后,中院以判决结案。该案再审二审认为:虽然按照当事人持有的份额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的精确分割存在困难,但在当事人赵清泉放弃一部分权利的情况下,可不必严格按照双方所持份额进行分割,从便利当事人生活、减少摩擦的角度,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目前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对涉案房屋具体部位的使用权予以明确已可实现。2014年底,中院判决将房屋各部分予以实体分割,判决书中明确:将涉案房屋一楼楼梯间西面一间、西南一间及朝南正中一间房屋由赵清泉使用;一楼楼梯间东面一间、东南一间、生产用房由戴小凤使用……这就有了一开始我们看到的这张示意图。
这一刻,所有的努力,都值了。
这是最好的判决,这也是我们检法共同努力,始终秉承“执法为民”理念最好的回报,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勇于抗诉,积极配合调解;没有二审法院不厌其烦、多次实地走访,落实分割方案,就没有“案结事了”的圆满。我想,这就是“绿色司法”应有之义。(浙江海宁检察院朱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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