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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法院工作的10个关键词

发布于:2017-1-11 11:23:15  浏览:1079次
  一到年末,各种年终总结、述职报告扑面而来。而在全国法院小伙伴的工作总结中,有10个词是无论如何也避不开的。这10个看似简单、还不足50个字的词,却让全国法院的小伙伴们忙活了整整一年!
  说起这10个关键词啊,那可厉害了!它们全部是人民法院2016年度的工作重点、亮点,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抓手。不信听听法学专家怎么说: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铸造司法公信力,担负起党、国家与人民的重托,必须痛下决心,从严治院。从严治院的关键是法官自觉爱惜自己的羽毛。法官只有自觉践行公正、廉洁、亲民、透明,才能成为受人尊重的好法官。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首要原则。法院对各类产权纠纷案件都要开门立案,法官对各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与法律适用的平等。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问题。
  既要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又要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司法实践情况复杂,对如何确定审判责任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仍有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必要。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人民法院开展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并在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能够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
  巡回法庭可以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更多的法官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可以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诉讼服务的渠道。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改革是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的重组,因此如何充分调动法院每一位现职人员的积极性,显示改革激励对“当下”审判工作的速效价值,成为主要焦点和评价标准。
  司法信息化可以打通法院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层层屏障,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官工作负荷,更缓解了程序设计在规范却繁复与便捷却随意两端之间的纠结。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庭审网络公开使司法公开从时空受限到无限,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更加便捷地了解审判过程。
  “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构造上强调控辩平衡,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1. 从严治院
  2016年,全国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将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管好办案流程的每个环节、每个节点,让暗箱操作没有余地,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刘俊海点评:
  法院在很多国家被称为“正义之院”。要铸造司法公信力,担负起党、国家与人民的重托,必须痛下决心,从严治院。
  说老实话,从我个人接触的全国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法官品德端正,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问题在于,“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个别害群之马贬损了法院公信力,抹黑了整个法官共同体。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全国法院将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贯穿工作全过程,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司法行为,获得了高度认可。
  从严治院的关键是法官自觉爱惜自己的羽毛。法官要慎独自律,自爱自重,自信自强,不为人情与名利所累。信仰法律应当成为法官的内心信仰、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法官只有自觉践行公正、廉洁、亲民、透明,才能成为受人尊重的好法官。
 
2. 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6年,全国法院以披荆斩棘的勇气、雷霆万钧的行动向执行难宣战。目前已完成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网络司法拍卖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颁布,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机构及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执行查控网络连接。持续深入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宋朝武点评:
  2016年3月份,周强院长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庄严承诺引起了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提出是对这一历史难题的全面宣战,体现出人民法院攻坚克难的决心,符合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精神,符合诚信守则。
  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多措并举,统筹规划。首先,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着力解决执行立法缺失的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成果斐然;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智能化、现代化;第三,要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依法适用拒执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第四,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问题,提高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能力水平。
 
3. 破产审判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2016年,全国法院加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力度。通过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打造专门破产审判队伍,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韩长印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在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动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转破产审查等破产审判基础性建设方面,可谓大刀阔斧、卓有成效。
  人民法院依法运用破产清算程序淘汰落后产能,使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使破产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为市场交易的风险防范提供长期、稳定、合理的预期。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和解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人民法院开展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并在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一次必要和有益的司法实践,是定向消除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的又一有力举措,能够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能够完善民事商事司法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当然,破产法实施中凸显出来的不少问题尚需依靠司法实践甚至立法来解决。
 
4. 法官入额
  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改革试点法院普遍推开,各地法院科学设定考核、考试办法,严格入额标准,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科学有序地从有法官职务的人员中遴选审判业绩、能力突出的优秀法官。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10万余名。
  傅郁林点评:
  观察各地法官员额制改革样本,虽有顶层设计统一改革目标,但具体方案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对这些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差异进行比较和总结,可能为全国法院普遍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特别是为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乃至相关程序法的修改,积累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入额法官的物质保障已有所改善,但独立行使裁判权的职业尊严则尚待进一步观察;审判辅助人员的相对独立和职业保障状况因地而异,在少数率先落实这一改革的地区,入额法官在审判机制新轨道上运行的障碍明显较少。
  与此同时,兼顾长远安排与过渡性安排也至关重要。人员分类和岗位职能本应按照案件分流和权限分界的合理目标一步到位,但改革是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改、案件压力日益剧增的背景下,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的重组,因此如何充分调动法院每一位现职人员的积极性,显示改革激励对“当下”审判工作的速效价值,成为主要焦点和评价标准。有前瞻性的法院为未来法官入额预留了合理空间,区分岗位(应有)配额与法官(实际)入额,以确保在长远目标上形成维护和吸引潜在优质资源的良性生态。
 
5. 司法责任制
  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全面推开。各地法院通过建立责权清单、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信息化监管等方式,不断加强司法权监督制约,确保司法权放权而不放任,努力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目标。
  宋朝武点评: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权责清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从已经深入开展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来看,如何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法官的职权和合议庭的职责,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仍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权责统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权责统一指办案主体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责任,核心是违法审判责任如何认定,既要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又要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司法实践情况复杂,对如何确定审判责任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仍有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必要。
  最后,合理设定司法责任追究机构与追究程序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既要有利于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职权行为的监督,也要保证受到责任追究的法官有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如何行使监督职权,均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6. 智慧法院
  2016年,全国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智慧法院的建设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智慧法院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网络办理和全流程公开,充分挖掘利用古今中外海量司法案例资源,为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供支持,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傅郁林点评:
  法院信息化作为审判管理体系的新方法、新路径、新思维,闪电进入中国司法改革实践。通过网上立案、网上信访、公开平台、电子法院、庭审直播等一系列信息化建设措施,中国在探索建设智慧法院的道路上高歌猛进,可喜可贺!
  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远不止于技术层面。作为一种“案件管理”系统,司法信息化可以打通法院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层层屏障,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官工作负荷,更缓解了程序设计在规范却繁复与便捷却随意两端之间的纠结,使司法服务实现既规范又便捷、既优质又高效的双重目标成为可能。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化在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的突出价值。作为一种“审判管理”辅助系统,司法信息化可以打通法官与监督管理层之间的信息通道,缓解了监督管理模式在知悉审判动态与干预审判过程之间的纠结。
 
7. 巡回法庭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开始正式办公。至此,我国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都拥有一个巡回法庭。
  韩长印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
  众所周知,商事主体投资和营业范围在大一统市场下具有无边界性特点,跨地域商事案件的司法救济,加上跨行政区的自然资源利用纠纷、环境污染责任、食品药品责任纠纷等,都需要发挥巡回法庭的超脱于地方法院体系的审判功能。巡回法庭的全方位布局,可使巡回法庭在直接处理相关案件方面的职能与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所具有的司法统一解释进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产生一定的区分,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另一方面,巡回法庭可以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更多的法官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可以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诉讼服务的渠道,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当然,增设巡回法庭也对最高人民法院运行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未来需要正确处理好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以及巡回法庭与所在地巡回区的关系。
 
8. 庭审公开网
  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依法可以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9月27日,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正式上线,成为继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之后,人民法院着力打造的第四大公开平台。目前,中国庭审公开网已覆盖31个省1300余家法院,累计直播案件9万余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量超过11亿人次。
  贾宇点评:
  传统的庭审公开受到法庭设施及时空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公开的范围和受众有限。随着科技的发展,审判公开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的形式呈现,使得公众感受司法正义的形式从传统的“现场直观正义”拓展到“远程可视正义”。
  庭审公开网的开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推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步伐。庭审网络公开使司法公开从时空受限到无限,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更加便捷地了解审判过程。第二,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效,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第三,既可以督促法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又可以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第四,庭审数据库可以为法官办案和学术研究积累宝贵的资料。假以时日,全国法院庭审视频上线直播所形成的海量庭审数据,将成为法官办案的参谋和助手、学术界研究我国审判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9. 产权保护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两个文件。全国法院以此为遵循,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刘俊海点评:
  有恒产者有恒心是和谐盛世的核心特征。而有恒产的前提是恒法,即法治。良法善治的关键又在于公正司法。为保障财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加速商事流转,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立场之明、行动之快,值得点赞。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首要原则。法院对各类产权纠纷案件都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法官对各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与法律适用的平等。程序法适用要平等,实体法适用也要平等。
  要反对以强凌弱的现象,也要反对以弱讹强的现象。要反对国有企业大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大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大打霸王牌。合同纠纷的裁判,必须彻底回归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的契约精神。
 
10. 以审判为中心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贾宇点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在实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树立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权威性,通过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凸显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实现“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充分发挥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二审、再审程序实现权利救济和纠错功能。“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构造上强调控辩平衡,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会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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