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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4年中全市有122人被判刑

发布于:2016-7-4 13:26:43  浏览:1081次

为了提高污染环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今年我市成立了全省首个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了准确认定犯罪,还对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

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至2015年我市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3件,判决罪犯122人,其中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36件,占到七成多,个体户、小作坊犯罪现象突出。

据统计,4年来,我市污染环境案件增长明显。2012年受理2件,审结2件,判决罪犯6人;2013年受理2件,审结1件,判决罪犯7人。到了2014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受理25件,审结24件,判决罪犯56人,判处的人数增长了7倍。去年污染环境案件仍较多,受理24件,审结24件,判决罪犯53人。

在审结的案件中,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36件,占到70.59%,共计偷排工业有毒废水4.2万余吨;非法倾倒印染污泥案有13件,占到四分之一。另外,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有2件。

在这些案件中,个体户、小作坊等污染环境犯罪现象突出,一共达到了2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近一半。这些小作坊集中在电镀、废旧电瓶回收等行业,有的甚至无任何环境审批手续。这些企业工艺设备落后,治理设施简单、管理水平低下,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约成本,小作坊主往往租赁偏僻厂房生产。

在审结的案件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达到了4.3万多吨,其中有一半以上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占56.76%),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形成生产、运输、倾倒废物、废水的黑色链条,社会危害极大。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为了加强污染环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今年我市成立了全省首个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了准确认定犯罪,我市对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如重金属污染浓度超标3倍的监测口,应当是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有的犯罪分子将生产废水囤在厂区池内,又抽取河水进行稀释后排放,虽然排放时浓度已达标,但实质危害性与直接排放外环境并无区别,也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相关法官介绍。因此,环保排放标准要求重金属等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达标,这样可以使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总量减少,降低污染的累积风险。

作者:首席记者 钱峰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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