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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院审理一起银行诈骗案 金额达4.2亿元

发布于:2016-11-28 11:41:00  浏览:903次
  高额存款利息的诱惑,往往会令“金主”们趋之若鹜,殊不知这其中蹊跷重重。你前脚存进银行的钱,说不定后脚就被别人收入囊中。11月24日,浙江省绍兴中院开庭审理的这起银行诈骗案,被告人与银行内部员工勾结,通过冒领账户U盾、涂改存折等方式骗取存款,涉案金额总计高达4.2亿元。其中,被告人在江苏骗取3.3亿元,在浙江骗取9000余万元。
  被告人卢某今年56岁,案发前是建德一家交通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卢某以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为由,找到了被告人钱某帮忙。钱某在江苏做投资管理,认识不少有钱人,他通过自己公司员工联系到了林某。钱某提出,只要林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规定期限内不查询、不转账、不支取、不开设电子网银,就可以获得年利率20—24%的高额利息。
  于是,林某就在杭州某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钱某等人以银行内部需要确认为由,要走了他的开户身份证号码、账户号和账户初始密码。
  此后没多久,林某收到回复,“银行已经确认,可以存钱”。于是,第二天,林某就向账户里存入了1350万元。为安全起见,在存钱前他将初始密码进行了更改。但林某不知道的是,就在所谓的“银行确认”的短短几个小时内,卢某的员工已经和银行员工程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勾结,私自给他的账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由卢某公司的员工冒领了账户U盾。这相当于,林某的账户被“开了后门”,更改账户密码并不影响网上银行的使用。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骗取了林某人民币13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26.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23.1万元,卢某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前期高额借贷利息。
  而这并非是卢某等人第一次用此方式诈骗,在此之前,卢某等人在江苏就曾以这样的方式行骗,骗得3.3亿余元。
  2014年12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卢某无期徒刑。钱某、郑某等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之后,卢某等因林某的案子被押回浙江重审。
  除了诈骗罪之外,卢某涉嫌的另一项罪名是变造金融票证罪。起诉书显示,卢某和绍兴上虞一银行的支行行长钟某(已判刑)串通,通过涂改存折的方式,获取了被害人朱某账户上8000万元的资金。
  2009年11月,卢某与朱某约定借款8000万元,同年12月,钟某让朱某和卢某同时在银行柜台开设账户存折,但奇怪的是,卢某开设的存折用的也是朱某的名字,两份存折账号仅在最后两位存在差异,朱某的尾号为37,卢某手中存折的尾号为52。开户后,朱某就通过银行存入8000万元,钟某在拿到朱某的存折账号和密码后让朱某带着存折离开了。
  根据指控,此后,钟某指使卢某将他开设的尾号为52的存折账号涂改成朱某的尾号为37的存折账号,并让卢某等人到柜台处将涂改的存折换成朱某存有8000万元的账号为37的存折。
  也就是此时,虽然朱某的存折还在他自己手上,但卢某已经有了一份和他一模一样,同样显示有8000万存款的存折。
  此后,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朱某存折上的存款8000万元转入到卢某个人账号及卢某名下公司账户上,归卢某个人使用。直至本案案发,这笔钱仍未归还朱某。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罪名与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只是通过一种变相的办法筹措资金做企业,如果行为不当也只是违规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卢某辩称自己是为了做生意在筹措资金,只是通过“银行操作”把这部分钱转给自己使用,之后再通过银行归还。他甚至表示,在他给出那么高的贴现的情况下,被害人都是知道钱在账户里会被动用的,“这个资金如果不动用,贴现从哪里来?”卢某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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