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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文章之四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宇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0月10日至11日于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可以概括为五个“要”: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二、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四、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从10月15日起,中国长安网开设“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今天刊发第四篇:由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撰稿的《如何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第四个“要”进行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指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实效、长效的重要措施——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核心要素,是驾驭动态社会治安的主要抓手。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方略,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治安治理的基本策略,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为目标,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由违法犯罪防控网络及其运行机制所构成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源于地方公安机关对城市治安管理的探索。公安部在总结地方城市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2009年,公安部提出构建“六张网、四机制”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防控体系开始从城市拓展到乡村。2015年,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入国家与社会共建阶段。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经历了由地方公安机关到国家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到中央政府,再发展到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互动阶段。这一发展路径遵循了国家治理逻辑和现实逻辑,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模式转变的一个缩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化的社会控制工程,其内容不仅是防范和控制,而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包括打击、防范、建设、教育和管理等多元化的方式、方法。将这些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更加丰满,措施更加多样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社会治安的“立体化”防控,主要体现在多维度和多层次两个方面,即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可以理解为多维度的防控和多层次的防控。多维度主要体现在时间上的全时段防控、空间上的人类活动地域全覆盖、观念上的社会公众自我防范意识提升、社会关系上的社区居民协同防控及邻里守望;多层次性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层面,既要重视传统的现实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也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二是国家和地方层面,以系统论为指导,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构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相统一、相协调的防控体系;三是从主体上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来,尤其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建立多元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此,《意见》中特别强调坚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实现互动互补、共同治理。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群众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渠道,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四是城市和乡村层面,不仅要关注城市的社会治安治理,而且要多加关注乡村地区的社会治安防控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实现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的城市与乡村协调共进。总之,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中国社会转型期,治理违法犯罪、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的“信息化”防控,在一定意义上是强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数据和信息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现代信息技术具有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凭借发达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可以对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程追踪,为防控社会治安问题提供有效手段。在迈入大数据时代的形势下,通过大数据的科学分析,可以对社会治安中的问题进行预测,展现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实现对各类风险的自动识别、预警,由此预防和减少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发生。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信息化的建设中,信息资源一体化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是增强防控体系效能的重要基础。在治安防控体系的具体运行中,要尽快解决信息共享困难、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到2018年,中央层面将实现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全覆盖,实现金税、金关、金盾等十多个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而言,要通过信息采集网、数据平台、数据云和公民信用根的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例如,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一些地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诈骗信息进行监测、拦截和用户提醒,对伪基站进行识别、封堵,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方法,破解防范难、破案难等问题。2015年11月,公安部联合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22个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追根溯源,全链条侦查打击,运用信息化、立体化的防控手段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实施有效治理。
从立体化和信息化二者的关系来看,信息化是立体化的基础,即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将现代信息手段与传统有效做法紧密结合起来,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推动社会治安防控转型升级。在治安防控体系信息化过程中,要注意强化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信息采集质量,通过布建和整合门禁系统、移动上网、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物联网等智能化信息采集渠道,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信息及吃、住、行、消费等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加快信息整合、共享和深度规模应用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充分利用云技术,提升“数据决策”指挥实战能力,提升对涉恐等重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动态研判、动态评估和动态预警能力。例如,有些地区公安机关在反恐工作机制上,把情报工作向基层下移,密切关注极端组织、恐怖分子的动态,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建立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情报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做好社会治安风险信息的综合研判,及时准确掌握“三股势力”等境外敌对势力的动向,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科学预测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基础工作,形成“村连村、乡连乡、农村连城镇、公安连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