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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11月1日实施

发布于:2014-8-7 9:52:24  浏览:1692次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且,《条例》的救助对象范围得到了调整和扩大,其中还包括了因病致贫的家庭。
  《条例》第四十条将因患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纳入了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
  “这是一种支出性的贫困,不是因为生活来源,而是家人生病引起的,有些家庭遇到这种情况,支出就差不多了。”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忠志认为,这是《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很有特色的一条。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就会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救助。“对于这类人,先是医保,然后是大病的保险,如果还不行,我们就启动医疗救助。”王忠志认为,“不能因为他家里有重大的疾病,就让他活不下去了。”
  其次,《条例》还突出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概念。
  “有些家庭可能家庭条件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但是因为没有保障,所以他们的生活更为困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救助模式下,使各类救助帮扶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集中,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了弱化悬崖效应,《条例》根据浙江省实际,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概念,并作出了相关的标准。比如,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的家庭,同时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申请有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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