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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出台《意见》处理监护侵害

发布于:2014-12-26 8:47:47  浏览:1261次

12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四部门制定该《意见》,旨在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该《意见》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共44条,共分为“一般规定”、“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五个部分。

《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均属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意见》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关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接收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并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确认其身份和相关单位同意后,亦可临时照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需对监护人的悔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危险状态消除时,方可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

《意见》明确,可以在诉讼前为受侵害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所。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其他监护人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等危险状态;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因吸毒、赌博或者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拒不改正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等。

《意见》明确,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造成重伤的以及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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