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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脚底下的安全”!最高检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1-3-2 10:54:00  浏览:827次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一、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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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篦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赵某保明知上述窨井盖系陈某才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诉讼及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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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走访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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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020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辖区内发生多起窨井盖失窃事件,危害公共安全。遂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视频、走访现场,发现案发地窨井盖多次失窃,共计32块。针对公安机关仅对第一次失窃后群众报警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对群众报警的后续失窃事件均未立案的情形,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根据提前介入情况,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取证。同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还根据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由分管院领导带领重罪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走访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并送达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建议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缺失的窨井盖及时修补。

2021年1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才、赵某保并予刑事拘留。1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赵某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1月29日,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才批准逮捕;鉴于赵某保收购窨井盖的数额尚未完成鉴定,决定对赵某保存疑不捕,并列出详尽的补查提纲。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工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走访行政执法机关等,对犯罪链条深挖彻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二、陕西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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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2020年1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兴利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兴将所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锋所经营的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锋明知系马某兴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立案侦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20年6月5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兴批准逮捕,同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兴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锋处,王某锋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马某兴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锋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了王某锋。

公安机关以马某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9月9日、10月23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提出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秦都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井盖数量等情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遗漏了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追捕。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锦华市场北外街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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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爨某亮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爨某亮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实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同时对案发地点的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对窨井盖的直径、长度、宽度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爨某亮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提起公诉。宜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爨某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及时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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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综合治理座谈会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审查,及时派员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案发地点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四、福建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日至7日,被告人赵某听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东路、景山路等路段盗取窨井盖。赵某听共盗得11个窨井盖,将其中7个窨井盖以500.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

【诉讼及履职过程】

(一)刑事诉讼环节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20年10月7日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经走访现场、向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分析认为,窨井盖的被盗,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遂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程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老年人,依法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同年12月29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听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生效。

(二)公益诉讼环节

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的同时,发现辖区内窨井设施被盗、缺失可能导致公益受损,及时启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大部分窨井盖型号老旧、松动,井盖质量有待提升,巡查手段和监管方法有待升级,部分窨井盖无人认领管理等问题。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予以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邀请区市政园林局等多家单位参加,后向相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于2021年1月28日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全区管养范围内的窨井盖进行摸底排查,共排查出八类问题,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1367个。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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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召开窨井盖问题治理座谈会

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被盗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整体优势,在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助推窨井盖问题深度治理,社会反响良好。

五、安徽宋某崇等人破坏交通设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崇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等路段盗窃雨水篦子92个、污水井盖8套。又伙同被告人宋某德在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茴香路等道路上,盗窃雨水篦子121个,污水井盖6套。经鉴定,涉案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价值28206元。被告人孟某、郭某金明知宋某崇、宋某德销售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孟某在收购井盖后,又两次为宋某崇、宋某德实施盗窃提供电动三轮车予以帮助。

【诉讼及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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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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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由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2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宋某崇、宋某德,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孟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郭某金。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5月2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0年8月2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崇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宋某德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孟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某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察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查实案发路段为城市主干道路,车流量大,被告人盗窃窨井盖,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还依法追诉了非法收购窨井盖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销赃环节的犯罪,对于为盗窃窨井盖提供帮助的行为,依法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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