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不收劲。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布《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自2018年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范围内出台的首部大气污染细分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制度化形式进一步巩固深化了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蓝天保卫战”中取得的成果,为下阶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规范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共十四条,重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启动情形、损害案源、替代性修复等主要内容。其中,启动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或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及其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依法、有效锁定前述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7种损害案源,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可以通过7种渠道发现大气污染环境损害案件线索: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这是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进行的又一个创新之举。”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说。出于产业布局的发展特性,我市早在全国试点推开之前,已在逐步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确定了包括规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建立赔偿磋商制度、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机制等重点内容,设置进度时间,并配套了保障措施。
得益于此,我市在践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上一直处于省内乃至全国领先地位,个别案例还被生态环境部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次制定《管理办法》,一方面是总结固化好的案例做法,另一方面也是补齐之前工作上的一些不足和短板。”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据他介绍,《管理办法》中替代性修复的内容即是一次制度“修补”。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多属于过往性损害,通常无需事后修复,适合以货币方式或者替代修复方式进行赔偿。”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对公益诉讼的鼓励性条款。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符合公益诉讼情形的,鼓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作者:记者裘玮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