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通报检察机关前期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形成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交流。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过程中,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人大汇报,加强与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凝聚惩罚性赔偿案件办理合力,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会议通报,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共立案1079件。其中,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8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91件。共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816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9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2件。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一审受理率为98.9%,一审生效裁判共计661件,一审法院裁判支持率为97.4%。
与会人员充分肯定前期实践成果,一致表示积极支持深化探索,推进制度构建。会议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公益侵害的认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倍数、管理与使用等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八检察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指导地方积极、稳妥进行实践探索,深入推进理论研究,构建与法院、行政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开展联合调研,凝聚各方智慧和工作合力。
中央依法治国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
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黄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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