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
《规定》是各级检察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规定》包括正文和两个附件。正文部分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及运用、附则等内容;附件1为《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规定了纳入考评的主要通用业务类型和各条线具体业务类型;附件2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以表格形式对各项考评指标的设置、含义及其计分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要切实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制定本地、本院的实施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健全、完善。各级检察院的实施方案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规定》明确,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是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另外,对检察官业务工作的考评,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规定》指出,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要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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