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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追究“二十条”——防治不到位 领导要追责

发布于:2020-3-24 7:57:00  浏览:552次

本网讯 昨天,《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布并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市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努力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进位”,我市首次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中,旨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倒逼工作落实。

《办法(试行)》分四章共二十条,要求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市)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办法(试行)》明确,将对空气质量排名在任内长期落后或倒退、改善情况差,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其他情形当需按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此外,对工作不落实、大气防治成效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市蓝天办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据悉,我市还将配套出台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空气质量指标任务及行动内容。


作者:记者 裘 玮
编辑:雷彦平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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