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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被评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人员”——我市首次对信访人进行失信评定

发布于:2020-3-18 7:31:00  浏览:713次

本网讯 日前,嵊州市信访联席办召开信访人失信行为初评会议,对黄某等5名信访人的一般信访失信行为按相关程序进行了评定。据悉,这也是我市首次对信访人进行失信评定。

去年,我市出台《绍兴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把信访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访生态。根据办法,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我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失信等级对其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提醒、教育和惩戒。据悉,对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以批评教育为主,限制其参与各类道德典型评选。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有关部门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限制参与评优评先、协助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

“这5名一般失信人员分别为嵊州市甘霖镇黄某、长乐镇刘某、仙岩镇单某、金庭镇郑某、贵门乡楼某。此前,黄某等5人的合理诉求均得到解决,并且均已签订‘息访承诺书’。但很快他们又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赴省、进京上访,他们的失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绍兴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嵊州市启动了此次信访人失信行为评定工作。

评定会议现场,身为人大代表、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的7位信访人失信评定委员会专家到场,参与评定工作。评定过程坚持“慎重在前、教育在前”,拒不改正的再启动信用评定,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经过听取申请单位陈述、审查申报材料、专家评委提问等程序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定意见。最终,评定黄某等5名信访人为一般失信行为人员,公布期限为1年,保存期限为3年。本次评定后,将以教育、疏导、警示为主,暂不予惩戒。会后,嵊州市信访联席办及时向信用管理部门反馈了评定意见,并对当事人采取了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提醒,未来将根据情况通过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嵊州市的这次失信信访人评定工作,对推动我市形成诚信信访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接下来,我市市、县两级信访联席办都将陆续开展这样的失信信访人评定工作。


作者:见习记者 诸丹萍
编辑:王颖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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