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髙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再审改判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理,遂决定再审,并对孙小果案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省期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孙小果系列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持续发酵,其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孙小果在1998年因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提出上诉,二审被改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不知何故,在孙小果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孙小果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随后孙小果又非同寻常地获得多次减刑,并在2010年便早早出狱。为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再审,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第一次再审改判可能涉嫌司法腐败。云南省官方通报称,省市有关办案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已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留置措施。从当前情况来看,相关办案人员极可能存在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其次,再审改判结果存在重大疑问。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通过再审程序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死刑立即执行到缓期执行再到有期徒刑,前后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重大改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公开第一次再审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是存在重大疑问的,这种异乎寻常的改判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研究认为,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在本次再审程序中一并予以审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本次再审系“再再审”,除了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由于二审改判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因此本次再审有必要对于二审改判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详细审查。鉴于此种考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新闻通稿中专门指出,在再审过程中将对该院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民众对法治的最基本的期待,其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依法通过再审程序查清和纠正孙小果案,一方面有助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净化社会空气,还社会安宁,彰显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发社会广泛、高度关注,适时启动再审程序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对该案的关注,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以交待,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司法以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卫跃宁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付静宜